怖融资政策,银行、通信、医疗等行业的数据和隐私?;ふ叩取?/div>
三、细化合规操作流程
企业可结合境外经营实际,就合规行为准则和管理办法制定
- 37 -
相应的合规操作流程,进一步细化标准和要求。完善合规管理机
构工作流程,包括合规政策的制定、合规培训的组织、合规监控
的实施等。要按照全面性、责任性、协同性和独立性的原则加快
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
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工作相统筹、相衔接,确保合规管理体
系有效运行。企业也可将具体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现有的业务流
程当中,便于员工理解和落实,确保各项经营行为合规。企业应
根据合规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关制度操作指引,明确具体操作
流程,将合规要求与合规风险管控机制嵌入制度流程。
四、关注重点领域
企业应当针对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
劳动用工、税务管理、数据保护等重点领域,以及合规风险较高
的业务,制定合规管理具体制度、专项指南、操作指引等。企业
应当针对涉外业务重要领域,根据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等
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依据现有政策规定及管
理办法,明确合规政策和规程,包括境外投资的合规要求、禁止
行为、风险评估和监控措施等,确保企业在境外投资中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国际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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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长效合规管理运行机制
一、合规风险评估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
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评估内容可以包括合规政策执行情况、合
规培训效果、合规监控措施的有效性等,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合规
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
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
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二、合规咨询与审核机制
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及其员工在履职过程中
遇到合规风险事项,应及时主动寻求合规咨询或审核支持。
企业应针对高合规风险领域规定强制合规咨询范围。在涉及
重点领域或重要业务环节时,业务部门应主动咨询合规管理部门
意见。合规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时间内答复或启动合规审核流程。
对于复杂或专业性强且存在重大合规风险的事项,合规管理
部门应按照制度规定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意见,或委托专业
机构召开论证会后再形成审核意见。
三、合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合规管理需要合规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境外经营
相关业务部门应主动进行日常合规管理工作,识别业务范围内的
合规要求,制定并落实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组织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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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合规管理部门进行合规审查和风险评估,组织或监督开展违规
调查及整改工作。
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具有合规管理职能的监督部门(如审计
部门、监察部门等)应建立明确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机制,加强协
调配合,形成管理合力。企业应根据风险防控需要以及各监督部
门的职责分工划分合规管理职责,确保各业务系统合规运营。
企业应积极与境内外监管机构建立沟通渠道,了解监管机构
期望的合规流程,制定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合规制度,降低在报
告义务和行政处罚等方面的风险。
四、合规培训常态化机制
应将合规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培训内容需随企业内外部
环境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建议企业建立合规培训机制,包括制定
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课程和评估培训效果等。培训内容应涵盖合
规政策、法律法规、行业准则以及风险防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形式可以包括线上培训、面对面培训、案例分析等,以确保员工
对合规要求的理解和掌握。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的
所有员工,均应接受合规培训,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
和风险防控要求。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应带头接受合规培训,高
风险领域、关键岗位员工应接受针对性的专题合规培训。合规培
训应做好记录留存。
五、合规风险报告机制
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应享有通畅的合规汇报渠道。合
- 40 -
规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合规管理情况。
汇报内容一般包括但不限于合规风险评估情况、合规培训的组织
情况和效果评估、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处理情况,违规行为可能
给组织带来的合规风险、已识别的合规漏洞或缺陷、建议采取的
纠正措施、合规管理工作的整体评价和分析等。
如发生性质严重或可能给企业带来重大合规风险的违规行
为,合规负责人或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
汇报,提出风险警示,并采取纠正措施。
国有企业发生重大合规风险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
国资委报告。
六、合规管理审查机制
企业应当将合规审查作为必经程序嵌入经营管理流程,重大
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应当由首席合规官签字,对决策事项的
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业务及职能部门、合规管理部门依据职责
权限完善审查标准、流程、重点等,定期对审查情况开展后评估。
企业应当设立违规举报平台,公布举报电话、邮箱或者信箱,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受理违规举报,并就举报问题进行调
查和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责任追究
部门;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或
机构。企业应当对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事项严格保密,对举报属
实的举报人可以给予适当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 41 -
七、合规管理追责问责机制
企业应当建立违规问题整改机制,通过健全规章制度、优化
业务流程等方式堵塞管理漏洞,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应当完善违规行为追责问责机制,明确责任范围,细化
问责标准,针对问题和线索及时开展调查,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
究违规人员责任。应当建立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员工履职违规行
为记录制度,将违规行为性质、发生次数、危害程度等作为考核
评价、职级评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八、合规管理考核机制
合规考核应全面覆盖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考核结果应作为
企业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与评优评先、职务任免、职务晋升以
及薪酬待遇等挂钩。
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可制定单独的合规绩效
考核机制,也可将合规考核标准融入到总体的绩效管理体系中。
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按时参加合规培训,严格执行合规管理制
度,积极支持和配合合规管理机构工作,及时汇报合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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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科学高效合规管理机构
企业可根据业务性质、地域范围、监管要求等设置相应的合
规管理机构。合规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和合
规管理部门组成。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合规管理机构的企业,
可由相关部门(如法律事务部门、风险防控部门等)履行合规管
理职责,同时明确合规负责人。
一、合规委员会
企业可结合实际设立合规委员会,作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
最高负责机构。合规委员会一般应履行以下合规职责:
1.确认合规管理战略,明确合规管理目标。
2.建立和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审批合规管理制度、程序
和重大合规风险管理方案。
3.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汇报,指导、监督、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二、合规负责人
合规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合规经营重
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积极推动合规管理各项工作。
企业可结合实际任命专职的首席合规官,也可由法律事务负责人
或风险防控负责人等担任合规负责人。首席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
是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具体实施的负责人和日常监督者,不应分管
与合规管理相冲突的部门。首席合规官或合规负责人一般应履行
以下合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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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企业决策层对合规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全面负
责企业的合规管理工作。
2.协调合规管理与企业各项业务之间的关系,监督合规管理
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合规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领导合规管理部门,加强合规管理队伍建设,做好人员选
聘培养,监督合规管理部门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合规管理部门
企业可结合实际设置专职的合规管理部门,或者由具有合规
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合规管理部门一般应履
行以下合规职责:
1.持续关注我国及业务所涉国家(地区)法律法规、监管要
求和国际规则的最新发展,及时提供合规建议。
2.制定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和年度合规管理计划,并推动其
贯彻落实。
3.审查评价企业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合规性,组织、协调
和监督各业务部门,对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修订。
4.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事部门开展合规培训,并向员工
提供合规咨询。
5.积极主动识别和评估与企业境外经营相关的合规风险,并
监管与供应商、代理商、分销商、咨询顾问和承包商等第三方(以
下简称“第三方”)相关的合规风险。为新产品和新业务的开发
提供必要的合规性审查和测试,识别和评估新业务的拓展、新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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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关系建立以及客户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等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并
制定应对措施。
6.实施充分且具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查找规章
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存在的缺陷,并进行相应调查。对已发生的合
规风险或合规测试中发现的合规缺陷,应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有
关部门进行整改。
7.针对合规举报信息制定调查方案并开展调查。
8.推动将合规责任纳入岗位职责和员工绩效管理流程。建立
合规绩效指标,监控和衡量合规绩效,识别改进需求。
9.建立合规报告和记录的台账,制定合规资料管理流程。
10.建立并保持与境内外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
评估监管意见和要求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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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专业化合规团队
国际化合规管理体系需要配置专业的涉外合规管理团队。打
造专业的合规管理团队要“量”“质”齐抓。在量上,要配置足
够的合规从业人员;在质上,要建立各种配套机制,不断提升合
规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从而提升合规管理团队的专业化水平。
一、优化合规专业人员配置
一是培养优秀的首席合规官。企业首席合规官是企业内部合
规战略规划和体系建设的总负责人,其站位和水平决定着合规团
队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在当前和未来日益严峻复杂的国际背
景下,中资企业面临的海外合规风险日益增加,迫切需要企业首
席合规官具有政治家和企业家的战略思维,敏锐的决策判断力,
帮助企业决策者做好国际化经营的政治风险防范,以及极端地缘
冲突下的海外业务合规战略预案。同时,还需具备跨国/跨文化
沟通能力,协助企业制定投资东道国政府监管官员的合规沟通战
略、业务战略合作伙伴等有效合规沟通的策略。
二是配置合规管理员。中资企业应当在业务及职能部门中设
置合规管理员,由业务骨干担任,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
培训,加强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司法监督等机制的协调联动,
形成合力。合规管理人员需要具备以下资质:诚信和信守合规;
拥有与其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相适应的资质和经验;熟练掌握与企
业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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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有效的沟通和影响技能、说服能力
和坚定立??;与合规管理职责相匹配的专业技能和个人素质,尤
其是在把握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方面的技能;通过
胜任能力考试等。
三是坚持以公司发展战略为导向,打造与业务布局相匹配的
法律合规人才队伍。随着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以及“走出去”战略
进一步升级,企业应精准聚焦海外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强高
素质法律合规人才队伍建设。海外业务法律关系复杂、法律主体
多样、所涉领域众多、与地缘政治密切相关,要求法律合规人才
需要具有国际视野,具备扎实专业功底、优秀业务水平,同时还
需具备外语、商务、跨文化交流等多项综合素质,从而打造识别
风险、研判趋势和解决复杂问题的高水平合规业务能力。
二、多措并举加强专业化合规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引才”机制,夯实合规人才队伍基础。重视合规
管理人才的引进,结合海外业务国际化专业化特点,以更开阔的
视野、更加灵活的方式、更具吸引力的待遇,加快招揽高素质合
规人才。
二是完善培养体系,提升合规人才队伍专业素质。针对新入
职员工,设置全方面系统的业务基础培训,让新员工尽快熟悉各
部门事务、企业合规制度等相关内容。加强员工继续教育,构建
常态化业务能力培训体制机制。不定期举办合规管理系列专业培
训,全面系统提升员工专业能力;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多样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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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化、常态化,将法治学习作为员工继续教育的必修课,持续提
升员工合规意识和能力。
三是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激发合规团队使用效能。充分调研
海外经济发展情况及业内薪酬水平,以市场化定薪;对于艰苦地
区,从休假制度、薪酬激励、员工职业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形成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薪酬水平,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工作
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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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企业合规文化建设
合规文化是合规机制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只有将遵纪守
法的思想融入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之中,贯穿员工的行为当中,企
业的合规管理才能更好进行,企业经营能力才能不断提升。
一是加强合规文化培育。企业应将合规文化作为企业文化建
设的重要内容。企业决策层和高级管理层应确立企业合规理念,
注重身体力行。企业应践行依法合规、诚信经营的价值观,不断
增强员工的合规意识和行为自觉,营造依规办事、按章操作的文
化氛围。明确传达合规的重要性和价值,将合规视为企业发展的
核心价值之一。通过内部宣传、培训和沟通等方式,向员工传达
合规的重要性和价值观,树立合规意识。将合规管理纳入党委法
治专题学习,推动企业领导人员强化合规意识,带头依法依规开
展经营管理活动。
二是合规文化推广。企业应将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和社会
责任的重要内容,并将合规文化传递至利益相关方。企业应树立
积极正面的合规形象,促进行业合规文化发展,营造和谐健康的
境外经营环境。同时,应建立常态化合规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
训计划,将合规管理作为管理人员、重点岗位人员和新入职人员
培训必修内容。并加强合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合规手册,组织
签订合规承诺,强化全员守法诚信、合规经营意识。
三是完善合规文化的建设评估体系。企业应建立合规管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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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分享平台,促进合规管理团队之间的交流和学习。企业需不断
完善合规内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多
措并举,真抓实干,深化合规文化机制建设。企业应健全监督机
制,推动多部门、多层级形成监督合力,与企业经营发展全方位
贯通融合;应强化合规检查,结合监管形势与业务开展实际,提
升合规管理质效;应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做好合规考评考核监督
管理工作,形成良性引导作用。
四是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激励效能。根
据企业对于合规责任落实较突出的员工给予必要的荣誉或物质
奖励,提高员工积极性和团队凝聚力。同时,应在公平的基础上
对员工进行个性化激励,并且定期及时调整各激励措施。
第三编
境外投资主要风险与防控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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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审查风险与防范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是国际通行的外资管理制度,是一国
政府对影响或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干预管控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近年来,随着跨境并购增多及国际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政
府愈发意识到国家安全审查在外国投资者收购本国企业或资产
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外商投资安全立法和政策日益保守。本小
节以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以及 RCEP 成员国为例,说明中
国企业在境外投资时会遇到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并探索提出相
应的防范措施。
一、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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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全球最早对外商投资实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国家,
最早可追溯到 1917 年颁发的《对敌贸易法》。1950 年,美国《国
防安全法》出台,奠定了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础。1975
年,美国政府创建了美财政部主导的联邦政府跨部门外资专门审
查机构(CFIUS)。成立之初,CFIUS 的工作内容以信息收集为
主。随后陆续出台的 1974 年的《外国投资研究法》、1988 年的
《??松鹇蘩锇绿蹩睢贰?992 年的《伯德修正案》、2007
年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为 CFIUS 建立完善的
执法提醒奠定了坚实法律基础。特别是 2007 年发布的《外国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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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INSA),以专门章节规定了 CFIUS 的组
成及职责,并对并 CFIUS 的操作流程进行规范。
2017 年年初,两党参议员引入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
化法案》(FIRRMA),该法案旨在扩大 CFIUS 的管辖范围,并允
许委员会监督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一系列交易。根据新法
案,CFIUS 的监督扩大到包括军事设施附近的外国投资,关键技
术和基础设施部门的小额投资以及向外国实体转让两用技术。
“特别关注的国家”对关键技术的收购也将受到 CFIUS 的监督。
FIRRMA 扩大了 CFIUS 审查的交易范围,其中包括某些非被动、
非控制性投资,以及通过合资企业等安排进行的技术转让,在敏
感军事设施附近的房地产采购以及旨在规避 CFIUS 审查的交易
等。FIRRMA 授权 CFIUS 改进其程序,以确保该流程的针对性、
高效性和有效性。此外,根据外国同美国的战略关系性质,FIRRMA
可以允许 CFIUS 酌情豁免涉及某国的某些交易。同时,FIRRMA
允许美方同盟友和合作伙伴加强合作,在国家安全的目的之下分
享信息。2018 年 8 月 13 日,该法案经时任总统特朗普签署成为
正式法律。2022 年 9 月 15 日,拜登总统签署行政令,要求加强
审查威胁国家安全交易。2022 年 10 月 20 日,美财政部发布执
法指南,明确处罚程序。
2019 年 9 月,FIRRMA 法案细则出台。细则将 CFIUS 的管辖
范围扩展至外国投资者未获控制权的特定涵盖投资,对关键技
术、关键基础设施和个人敏感数据进行了定义,同时对不动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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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规定了细则。其中,CFIUS 澄清了敏感个人数据和关键基础设
施的含义,引入了白名单制度,对在交易之时及之后的三年内符
合“例外投资者”条件的外国投资者进行的非控制性投资不再进
行审查,并向所有交易开放声明程序。尽管该实施细则草案进行
了补充说明,但“新兴技术”“例外国家”等术语的定义和范围
仍未确定。当外国政府因“被涵盖交易”直接或间接获得了“重
大利益”时,即当外国人在 TID 美国企业(指涉及关键技术、关
键基础设施和敏感个人数据的敏感美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
25%的投票权,且外国政府在该外国人处直接或间接持有 49%或
以上的投票权时,须向 CFIUS 进行申报,其中外国政府并不要求
是该外国人的所在国政府。2020 年 2 月,FIRRMA 实施细则正式
生效。
(二)CFIUS 审查基本流程
除前文所述两类受管辖的交易外,CFIUS审查实行自愿申报,
由交易各方根据对交易所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自行决定
是否向 CFIUS 做申报。但是,如果交易方不申报,CFIUS 有权在
获悉了交易后(无论交易是否已经完成,也无论完成了多久),
主动发起审查或要求交易双方进行申报。
CFIUS 申报有两种形式:一是简要申报(Declaration),
二是正式申报(Notice)。对于较为简单且国家安全敏感度低的
交易,可根据实际交易情况选择简要申报,CFIUS 会在接受简要
申报后 30 天内对交易进行审查并做出通过交易、要求交易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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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正式申报、未能完成审查等决定。除了 CFIUS 的处理结果,
交易双方还可以选择以撤回交易的形式主动终止 CFIUS 审查流
程。
正式申报的审查流程较复杂。交易双方需要先向 CFIUS 提交
初步书面通知,在收到初步通知的 10 个工作日内,CFIUS 会反
馈对初步通知的意见或者决定接受通知。正式接受申报后,CFIUS
会在接受申报通知后的 45 天内对交易进行初步审查;若发现该
交易可能涉及美国国家安全,则 CFIUS 可以进一步对交易开展期
限为 45 天的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 15 天)。调查后,如果
CFIUS 依然认为存在国家安全威胁,则会将调查结论提交美国总
统,总统将在 15 天内做出最终裁决。虽然以上流程期限明确,
但实践中出现过在调查期临近结束时,CFIUS 提示交易方撤回申
报和重新提交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整个期限需重新计时。此
外,由于法律没有限制撤回和重新申报的次数,理论上可以发生
多次撤回和重新申报。
二、德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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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 年,德国《对外经济法》(“Au?enwirtschaftsgesetz,
AWG”)获得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同年还出台了《对外经济条例》
?。ā癆u?enwirtschaftsverordnung, AWV”)作为《对外经济法》
的实施细则,这两部法律是至今为止德国针对外商投资管理最重
要、最基本的法律依据。AWG 自 1961 年正式实行后,一直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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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在德并购做出限制。2002 年,美国著名的投资基金
OneEquity Partner 收 购 德 国 著 名 的 造 船 厂 Howaldtswerke
DeutscheWerft 一案引起了德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监管的关注,直
接推动德国对特殊行业的国家安全审查明确立法。2003 年修订
的《联邦德国对外经济法》规定,外资如收购德国军工企业股份
达 25%以上,需向联邦政府申报并取得批准。
2021 年 5 月,德国经济事务和能源部(“BMWi”)颁布的 AWV
第十七项修正案(Auenwirtschaftsverordnung-AWV),又称“AWV
修正案”开始正式生效。修正案在欧盟筛选条例的第 4(1)条
中所指的关键技术和活动的基础上新增了近 20 个需要进行强制
性申报的行业,包括:卫星系统、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
/无人驾驶飞机、量子机械和重要原材料等。除此之外,德国 AMV
修正案还为这些新增行业设立了 20%投票权的门槛,即在这些新
涵盖的行业类别中,如果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投资者将获得
德国目标公司 20%或以上的投票权,将会触发强制申报。对于原
本制度中所涵盖的行业,仍然适用 10%阈值。AWV 修正案还扩展
了对特定行业的审查范围,审查适用范围扩大到生产和开发《德
国出口清单》中特定产品的企业,包括开发、生产、改装或实际
控制军用装备的企业。
鉴于德国对外资监管日趋严格,中资企业投资的标的一旦涉
及德国国家安全、高科技和未来科技等敏感行业,投资者不仅面
临德国监管部门的审查,还有可能触发欧盟的审查。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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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联邦经济和气候?;げ浚ā癇undesministerium für
Wirtschaft und Klimaschutz, BMWK”)是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
审查机关。如具体个案涉及到其他部门职责,由 BMWK 召集相关
部门共同审查。审查分为强制申报,自愿申报和依职权主动发起
三类。
1.强制申报
多行业投资中,如果目标公司属于关键基础设施或关键行
业,则触发强制申报。特定行业投资均须强制申报。
强制申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BMWK 在收到
交易方申报后应当决定是否受理该申报。初步审查时限为 2 个
月,如果在收到申报后的 2 个月内未决定是否受理该申报,或经
过初步审查认为基于其审查标准,该交易不会产生负面影响,则
视为其批准交易。
实质审查阶段时限为 4 个月,时限自 BMWK 收到全部必要材
料之日起算。如果 BMWK 认为审查在事实上或法律上面临特殊困
难,可以最长延长 3 个月;如果交易可能影响到德国的国防安全,
还可在 3 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 1 个月。在外国投资者和卖方共同
同意的情况下,审查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
2.自愿申报
多行业投资中,如果目标公司不属于关键基础设施或关键行
业,外国投资者可以选择自愿申报。审查程序和强制申报审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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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3.依职权主动发起
针对多行业投资和特定行业投资,BMWK 有权在知晓交易协
议签署后 2 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知告知交易方。依职权
主动审查必须在交易协议签署后的 5 年内进行,审查程序和强制
申报审查一致。如 5 年内未开展审查(无论其是否知晓交易相关
事实),则丧失依职权对交易进行主动审查的权力。
审查结果分为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禁止交易三类。
三、英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一)英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演变概况
随着近年来各国政府监管部门日益重视外商投资对国家安
全、经济安全以及公共秩序的影响,对外商投资监管日趋严格,
英国也加快了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脚步。
2017 年 10 月 17 日,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发布了
《国家安全和基础设施投资报告》(National secur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review,又称“绿皮书”),梳理
了当时英国的并购审查制度,并提出长期改革和短期改革建议。
2018 年针对 2002 年英国《企业法》颁布的两部修正法令,对“供
应份额”和“营业额”的认定门槛进行修正,以更好实施绿皮书
的短期改革建议;同年,还发布了《国家安全与投资:立法改革
建 议 的 磋 商 》 ( 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
Consultation on Proposed Legislative Reforms,即“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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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制度如何改革以保护国家安全因外商投资受损提出了具
体建议。2020 年 11 月 12 日,英国政府向英国议会提交了《国
家安全法案草案》(National Security and Investment Act,
《NSI 法案》)。2021 年 4 月 29 日,NSI 法案获得批准,并于
2022 年 1 月 4 日正式生效,成为英国外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
主要适用规则。
NSI 法案对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管辖门槛、申报方式、违规
后果等做出严格规定。根据 NSI 法案规定,审查分为自愿申报、
强制申报。按照规定,发生在先进材料、先进机器人技术、人工
智能、民用核能、量子技术、合成生物学等 17 个特定敏感领域
的特定交易需主动向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的投资安全部
门(Investment Security Unit,“审查部门”)进行强制申报,
由作为英国商业、能源和工业战略部首脑的国务大臣作出最终决
定。对于无需强制申报的交易,交易方可自愿申报;英国政府如
对交易会构成国家安全问题产生合理怀疑,也可进行主动介入审
查。
?。ǘ┯⒐馍掏蹲拾踩蟛榱鞒?/div>
审查分为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符合强制申报条件
的交易,交易方应在实施交易前向审查部门提交强制申报,如审
查部门决定受理,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通过初
步审查即可判定交易不会对英国国家安全造成影响,则审查结
束,并发送审查通过通知;如经过初步审查,合理怀疑交易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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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英国国家安全产生影响,则进入实质审查阶段。自愿审查流程
和时限与强制审查相似。
实质审查又可进一步分为三个阶段,即 30+45+约定期限。
如审查部门认为交易不会影响国家安全,应在审查部门签发实质
审查通知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交易的审查,也就是第一
阶段。如果认为交易将造成国家安全风险,有必要进一步审查,
应在第一阶段结束前发起进入第二阶段的通知,第二阶段审查时
限为第一阶段结束后的 45 个工作日。如审查部门认为交易存在
国家安全风险,且有必要进一步审查的,可以与申报方约定审查
期限。实质审查阶段,英国政府如要求提供进一步材料,时限将
停止计算。最终审查决定分为批准交易、否决投资、附条件批准。
四、俄罗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ㄒ唬┒砺匏雇馍掏蹲使野踩蟛橹贫妊荼涓趴?/div>
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立法包括四个阶段。第一阶段,部分限
制战略性产业和保持国家对战略性产业的控制(前苏联-1999
年)。前苏联解体后,俄罗斯通过了 1999 年《俄罗斯联邦外国
投资法》来规范外国投资。虽然该法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但
联邦法律可基于基本宪法原则、保护道德、健康和其他权利及合
法利益,保护国防和任何类型的安全。
第二阶段,建立战略产业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999 年-2008 年)。俄罗斯国家安全机构强调在制定外国投资
政策时必须优先考虑国家安全,而经济和金融部门则呼吁进一步
- 59 -
开放。为了平衡投资开放与国家安全之间的矛盾,普京总统提议
“战略部门法律化”,即明确限制或禁止外国投资者进入对俄罗
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并于 2008 年 4 月通过了第
57-FZ 号联邦法,即《外国投资者对保障俄罗斯国防和国家安全
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公司投资程序法》(简称《战略投资法》)。
《战略投资法》明确,外国投资者如果希望获得俄罗斯战略公司
的股份或建立控股权,必须经过审查,获得政府批准。
第三阶段,战略行业审查对象清晰、放宽标准阶段(2009
年-2016 年)。《战略投资法》自 2008 年颁布以来,不断进行
修订。例如 2011 年,颁布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和外
国投资者对保障俄罗斯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战略意义的商业公
司投资程序法》的修订第 322-FZ 法。2014 年 2 月提出的修正案
重点关注对基础设施部门的审查,包括安全评估、基础设施监测
以及交通运输工具战略活动清单等。2015 年 12 月,俄罗斯总统
普京签署了升级版的《战略投资法》,成为俄战略筹划基础性文
件。
第四阶段,对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日益限制的监管阶段(2017
年-至今)。2017 年,俄罗斯再次修订了《战略投资法》,首次
将离岸公司和拥有双重国籍的俄罗斯公民视为特殊外国投资者,
扩大了主管部门的监管权力,并赋予委员会主席(政府总理)为
?;す野踩鞫匀魏瓮夤蹲驶疃舳蟛槌绦虻娜?,
即使是非战略公司也不例外。如果委员会决定启动对交易的审
- 60 -
查,投资者有义务在执行交易前等待审查结果,否则交易无效。
由于《战略投资法》修正案加强了委员会的审批权,外国投资者
在对项目进行初步研究和可行性分析时也可能面临更大的不确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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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主要包括两个层面:一是
投资是否针对战略产业投资;二是投资行动是否会触发国家安全
审查机制。申请人需要在交易完成前申请交易授权,俄罗斯国家
安全审查的程序性规定主要分为初审和再审两个阶段。
初审时,申请人按照《战略投资法》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全权负责机构在14天内进行登记,如材料不齐需在30日内补齐,
否则不经审查直接退回申请。
再审时,全权负责机构按照《战略投资法》相关规定将向委
员会提交初审的意见书、鉴定书等材料后,再审主体委员会要根
据上述材料做出最终决定:批准交易、附条件批准交易和不批准
交易三种情形。如果外国投资者对委员会决定不满意,可以向俄
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诉,通过诉讼手段维护权益。
申请审核流程将在申请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在特殊情况
下,委员会可将期限延长 3 个月。
五、RCEP 投资规则
RCEP 投资规则主要体现在协定投资章中。RCEP 投资章是当
前亚洲地区规模最大的投资协定,是在原有 5 个“东盟 10+1 自
- 61 -
由贸易协定”投资规则基础上的全面整合和升级,实现了共同的
投资规则和市场准入政策。
RCEP 投资规则分为文本规则和负面清单两部分。文本规则
主要是协定第十章(投资)以及第十章的两个附件(习惯国际法
和征收)。此外,应注意到协定其他章节中也有适用于投资的内
容,例如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第十七章(一般条款
和例外)、第十九章(争端解决)等。除文本规则外,RCEP 协
定附件三(服务和投资保留及不符措施承诺表)列出了各成员方
关于投资领域的负面清单。
RCEP 投资规则涵盖投资?;ぁ⑼蹲首杂苫?、投资促进和投
资便利化四个方面,既继承了传统投资协定的主要内容,也体现
了国际投资缔约实践的新发展。文本规则包含投资章节 18 个条
款和两个附件,对投资保护和市场准入的实体义务等作出了较为
全面的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一)给予成员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包括准入
前阶段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二)规定了投资待遇(公平
公正待遇)、征收、外汇转移、损失补偿等投资保护的具体纪律。
?。ㄈ┠扇肓烁呒豆芾砣嗽焙投禄?,超过 WTO 水平的禁止业绩
要求等条款。(四)细化了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措施,重视外
商投资纠纷的协调解决。(五)设置了负面清单(保留和不符措
施)、安全例外等机制,保留政府管理外资的合理政策空间。
其中,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间接征收、禁止业绩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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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等内容实现了在成员方间既有投资协定基础上的增值,体现了
高水平国际投资协定的发展趋势。同时,RCEP 投资规则通过审
慎设置过渡期、国别保留等多种方式兼顾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差
异和个别成员的特定关切,体现了规则的灵活性和包容性。
RCEP 投资章设置了禁止业绩要求条款(第十章第六条),
规定了成员国不得采取此类要求的具体情形。其中,禁止性业绩
要求有 8 种情形,包括出口实绩、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
衡、限制国内销售、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和规定特许费
金额或比例;不能作为给予外国投资者优惠的要求有 4 种情形,
包括当地含量、购买国货、外汇平衡、限制国内销售。
RCEP 禁止业绩要求条款有以下特点:(一)承诺水平较高。
特别是强制技术转让、特定地区销售、规定特许费金额和比例等
情形超出 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TRIMs)的范围。(二)
除该条款明确列出的具体情形外,不限制东道国采取其他措施的
权利。(三)考虑到成员方经济发展水平和国内监管差异,成员
方可在投资负面清单中对特定情形做出保留。(四)地方招商引
资和投资促进中可能涉及不能作为给予优惠的 4 种情形,应予以
关注。
六、中资企业国家安全审查风险防范措施
中资企业面临外国政府利用法律法规主动干预投资行为的
问题日益增加,为规避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企业应做
好相应的防范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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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前,应做好投前尽职调查,对东道国的基
本国情、外资引进政策、国家安全审查触发条件及司法流程等进
行全面调查;对标的企业(项目)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审查进行充
分、深入的评估论证,并针对详尽的调查评估风险,制定相应的
应对措施和应急预案,尽最大努力降低因国家安全审查对交易造
成的负面影响,降低投资风险。尽职调查专业性较强,企业应选
择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协助开展;同时,用好中资企业商协会这
一平台,通过中资企业商协会,对接已在东道国开展投资的中资
企业,请教成功经验、策略。
(二)合理设计股权架构、规避敏感领域,降低政治风险
中资企业如果计划通过兼并、收购等方式进入海外市场,需
特别关注东道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触发条件,根据标的企业的
行业特点合理设计股权架构。同时,还可以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
共同完成交易。对于国资企业,可通过股权结构优化,减少国有
资本在投资企业的比例,降低政治因素色彩,消除东道国的偏见
和顾虑,提高审查通过的概率。
此外,中资企业在投资时最好尽量避开各国重点关注的敏感
领域,对于收购成功率不高的关键基础设施项目等,应尽量避免
购买。对于不可避免涉及敏感行业的交易,应提前预判审查结果,
并做好主动剥离敏感资产或对交易做出特殊安排等预案,提高交
易成功率。
- 64 -
?。ㄈ┛蒲杓平灰仔?,妥善分配交易风险
鉴于国家安全审查时间较长,特别是涉及敏感行业或关键领
域的交易,审查还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资企业在并购标
的时应当充分考虑相关的风险。在拟订交易协议时,应当就国家
安全审查机构的风险承担条款做出约定,增加与卖方共同承担国
家安全审查风险的条款,对监管审批带来的风险进行妥善分配。
(四)主动申报、积极配合审查工作,提高交易成功率
开展投资前,中资企业还可与东道国审查部门积极沟通,根
据实际交易情况主动申报,避免被动触发强制申报,提前消除东
道国的顾虑。面对强制申报,企业应更加重视,主动配合东道国
审查部门工作,积极、坦诚地开展沟通与磋商,以便更好地把握
审查的核心要素,更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降低因审查带来
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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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企业已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合理的交易申请仍被否
决,可以采用司法救济措施保障自身权益。一是寻求东道国国内
救济。我国三一重工收购美国俄勒冈州风电场案是第一起对
CFIUS和美国总统颁布行政禁令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
案件。该案判决维护了企业的权益,同时明确了国家安全审查程
序问题的可诉性。二是寻求国际司法程序救济。例如,通过解决
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进行国际投资仲裁,或者运用 WTO
有关协定解决问题。
- 65 -
反商业贿赂风险与防范
在日益全球化和广泛建立的市场经济中,商业贿赂是扰乱市
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会导致市场失灵,甚至对国家和地区
的商业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企业在对外投资的过程中,应
避免商业贿赂问题而进入“黑名单”。本小节以国际组织提出的
反腐败条约以及美国、德国、英国的相关法律为例,说明对外投
资中可能会面临的反商业贿赂风险及相应的防控措施。
一、国际组织反商业贿赂条例
鉴于腐败会对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全造成的严重威胁,危害
可持续发展和法治,国际社会自 20 世纪 90 年代通过了一系列国
际法律文件以加强在反腐败领域的国际法律合作。经济合作与发
展组织 1997 年出台的《反对在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行贿外国公
职人员公约》将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纳入反商业贿赂的调整范围,
同时也影响了之后一系列国际反腐败公约的出台,填补了在国际
商事活动中行贿外国官员腐败行为的国际立法空白,迈出了建立
良好的国际商业竞争环境国际合作的第一步。除此之外,经合组
织在 2011 年出台的《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中也提到企业不
应为获得或保持商业或其他非正当优势,而直接或间接提出、许
诺、给予或索要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企业还应抵制索贿和敲
诈勒索行为。
国际商会在 1999 年出台了《国际商会打击国家商业交易中
- 66 -
的勒索和贿赂行为规则》,呼吁各国政府、政府间机构和工商界
采取互补和相互支持的行动,打击国际贸易中的敲诈勒索和贿
赂。第一部分是向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建议,第二部分是
打击勒索与贿赂的行为规则,第三部分是国际商会规则的后续行
动和推广。
2003 年 10 月,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的《联合国反
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反腐败领域加强国际合作的里程碑。《联
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社会在控制腐败方面的第一个全球性和
全面性的国际公约,该公约所确立的反腐败国际法律原则和措施
在全球反腐败领域促进国际法治和各国法治的良性互动,也是各
国制定反商业贿赂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依据。
二、美国反商业贿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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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对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体现在各州的单独立法。在联
邦层面,则主要由《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 )加以规制。该法是美国于 1977 年针对
日益猖獗的美国公司向外国官员行贿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遏
制贿赂、创造公平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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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PA 适用于以下三种法律主体:
一是证券发行人(issuer)及其管理人员、董事、职员、代
理人或股东。此处,证券发行人是指其证券依据《美国证券交易
- 67 -
法》在美国登记、在美国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
二是美国国内相关方(domestic concern)及其管理人员、
董事、职员、代理人或股东。此处,国内相关方是指作为美国公
民的个人或公司、合伙人、团体、股份公司、商业信托、非法人
组织、个人独资企业等,其主要经营地点位于美国,或根据美国
某个州、属地的法律而设立。
三是除前两者之外的在美国境内通过代理或者亲自实施贿
赂外国官员行为的外国个人或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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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公共国际组织的任何官
员和职员以及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外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机构、
公共国际组织工作的人。该法对于政府机构的定义十分宽泛,包
括国家拥有控制的实体,如国有企业。同时,还包括外国政党的
官员和竞选中的候选人,以及第三方或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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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禁止以上三种法律主体向外国官员提供、支付、承诺支
付或授权支付任何金钱、有价值的物项与利益。有价值的物项与
利益包括现金、礼品、旅行、餐饮娱乐、折扣、工作机会和其他
有价值的财物。
一是具有贿赂性质。以提供、支付、承诺或馈赠的方式,意
图诱使接受者滥用其公权力。该法并不要求贿赂实际发生,也不
要求贿赂目的实现,即便连受贿者都未确定,只要有贿赂意图,
- 68 -
即可判定违法。
二是主观上具有贿赂意图,存在“蓄意”(willfully)。
三是具有商业目的。这是判断是否适用该法的重要标准。具
有商业目的的业务,不仅包括获得或维持合同,也包括业务优势,
如利用贿赂取得优惠税收待遇、在进入市场时利用政府行为排除
竞争者、避开许可资质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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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诉主体可提出两项抗辩事由:一是该项支付依据该国成文
法属于合法行为;二是该项支付是合理正当的,直接关系到产品
或服务的促销、展示,或属于合同执行或实施的一部分。上述抗
辩的举证责任均由被诉主体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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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当一个公司的董事、管理人员、职员或代理人在
职责范围内行事,为公司利益而违反了《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应由公司作为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在母公司参与了违法活动,或母公司对子公司违反行为充分
了解或有所参与,则应由母公司承担责任。
在发生并购时,被收购一方的违法行为由收购一方承担。收
购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被收购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及时自愿
地披露了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美国证交所和司法部开展调查、
予以纠正、实施补救,则证交会和司法部一般只会追究被收购一
方的责任,而不追究收购方的责任。如并购完成后,收购方仍继
- 69 -
续违法行为,则应由收购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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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两种。民事责任方面,违反的公司、组织和个人可被处以最高 1
万美元的??睢T诟鋈顺械T鹑蔚那榭鱿?,公司、雇主不得为其
代缴;刑事责任方面,公司、组织可被处以最高 200 万美元的罚
款,个人可被处以最高 10 万美元的??罨?5 年以下监禁。
(八)执法机关
美国证交会(SEC)拥有对证券发行人及其管理人员、董事、
职员、代理人、股东违反反贿赂条款的民事执法权。司法部拥有
对本国实体、外国公司、个人的反贿赂民事执法权和刑事执法权。
两部门有权决定是否启动反贿赂调查,处以何种处罚,是否提起
诉讼,是否进入交易程序等。
三、德国反商业贿赂条例
德国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
刑法典》和《反腐败法》?!兜鹿谭ǖ洹肥堑鹿锤茏钪饕?/div>
的法律依据,其第 299、300 条明文规定商业活动中的索贿和行
贿,并且还规定了这两种情况的加重情节。如第 299 条规定,在
商业交易中,商业经营的雇员或受托人为自己或第三人向他人索
要利益、让其允诺给予利益或者收受利益,作为回报,在有关商
品或商业服务的竞争中,以不法方式使他人获得利益的,处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第 300 条规定:犯第 299 条之罪情节特
- 70 -
别严重的,处以 3 个月以上 5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具备下列情节
之一的,一般认为是情节特别严重:(1)行为涉及重大利益的;
?。?)行为人以此为职业或作为继续实施此类犯罪而成立的犯罪
集团成员犯此罪的。在 301、302 条中明文规定了商业贿赂的量
刑处罚,刑罚一般是有期徒刑或罚金。有期徒刑最短 3 个月,最
长 10 年。
1997 年德国联邦议会通过的《反腐败法》提高了贿赂罪的
量刑幅度,对公职人员的贿赂罪从重处理。1998 年德国联邦政
府又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联邦管理部门反腐败的行政条例》,
对联邦政府制定反腐败措施进行了指导性的规定。2004 年联邦
内政部颁布了新的《联邦政府关于在联邦行政机构防范腐败行为
的条例》。在条例的附件中将可能发生腐败的迹象概况为中性迹
象和报警性迹象两类。中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有不合理的高水准
生活;对变换职务或者调动工作表示出令人费解的抵制;在未获
得批准或未进行说明的情况下从事其他兼职工作;出现酗酒吸毒
或赌博等社会问题;同一些企业之间有不同寻常的私人交往;特
别夸奖和照顾一些企业以及获得企业方面的慷慨赞助等现象。报
警性迹象包括:公务员无视有关规定;不断发生“小过错”;做
出不同寻常且令人费解的决定;滥用裁量空间;有意回避检查;
隐瞒某些事件和情况;试图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畴的决策施加影
响;以沉默的方式容忍违法行为;对可疑的现象或事件没有反应
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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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国反商业贿赂条例
(一)英国反对商业贿赂法律
2010 年 4 月,英国议会颁布了《反贿赂法》(Bribery Act
2010)并于 2011 年 7 月 1 日正式生效实施,取代了此前所有特
别法、普通法中关于贿赂罪的规定。
该法案规定,对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等组织,一旦被发现
有关联的任何个人为其获得某种业务或者为业务经营中获得某
种优势而支付贿金,则该组织即构成“商业组织防止贿赂失职
罪”。该法案约束在英国注册和“从事业务”的公司,同时覆盖
了公司海外的业务活动,包括与各供应商、中介机构、合资伙伴
及其他业务往来机构或由其发起的业务活动。
立法特色:一是将贿赂犯罪法定最高刑期由 7 年提升至 10
年,并处以无上限罚金,还可根据 2002 年刑事法案的规定没收
财产,以及《1986 年公司董事不胜任法案》剥夺公司董事资格;
二是创设了商业组织预防贿赂失职罪(法案第 7 条,
failure of commercial organizations to prevent bribery) ,
将商业组织疏于构建行贿预防机制导致行贿产生的行为犯罪化,
提升了商业行贿的刑法治理能力。该法案被誉为是“世界上最严
厉的反腐败法”,不仅禁止企业向外国官员行贿,也禁止私人商
业之间的行贿行为;既适用于英国全境,也具有域外管辖权,适
用于所有在英国开展业务的公司。
2017年4月,英国议会颁布《刑事金融法》Criminal Fin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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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t 2017),帮助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该法是十年来对于
英国反洗钱机制的最大改动之一,旨在修复英国法律体系中有关
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方面的漏洞。最新立法修改包括:英国政府
将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以收缴、没收非法所得资金,并按照所谓的
“财产来源不明”法令要求涉嫌腐败者解释财产来源。该法令有
助于非法财产的收回,并阻止罪犯利用英国来存放贪污赃款。法
案还给那些没能阻止员工逃税漏税的企业设立了刑事罪名,并将
允许披露洗钱调查,腐败调查、诈骗调查已获准披露。
?。ǘ┓椿呗阜ü嬉?/div>
《反贿赂法》涵盖四大类违法行为,可归纳如下:
1.行贿罪。在如下情形下向他人提出、许诺或给予某种“利
益”,即构成犯罪:(1)意图诱使他人做出不正当行为;(2)
作为对他人不当行为的回报;(3)知晓或相信他人如接受有关
“利益”即构成不当行为。
2.收受贿赂罪。任何人索要、同意接受或者接受不正当的好
处或者不当行为的引诱或酬谢,即构成受贿罪。无论收受人是直
接或通过第三方收受或接受利益,无论是收受人受惠还是他人受
惠,均属违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无论收受人是否知晓其收受行
为会构成贿赂,亦属违法。
3.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对外国公职人员提供、许诺或者给
予任何好处并具有不正当意图,适用于该公职人员的成文法如果
既不允许又不要求该公职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受提供、许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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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好处所影响,则该人员构成该项犯罪。其中,“外国公职人
员”是指符合下列情况的任何个人:(1)在英国境外的一个国
家或地区(或该国家或地区下属的任何地方)的立法、行政或司
法机关担任任何职务(不论是通过委派或选举);(2)行使公
共职能:代表英国境外的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公共职能,或
者为该国家或地区的人和公共代理机构或公共企业行使公共职
能,或者是公共国际机构的一名公职人员或代理人员。
3.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法案第 7 条,是指公司等商业
组织的“关联人员”为获取或保存该组织的业务或者为获取或保
留该组织在商业活动中的优势而向他人行贿,除非该组织能够证
明其已经制定了充分程序以预防“关联人员”从事贿赂行为。但
是对于何种措施才能构成合规的“充分措施”,该法案并未涉及,
仅在法案中要求英国政府应当为商业组织如何“反腐合规”提供
指导意见。2011 年 2 月 11 日,英国司法部就公司等商业组织如
何采取“反腐合规”程序公布了正式的指导意见,为“反腐合规”
程 序 提 供 了 六 大 原 则 , 即 适 当 程 序 原 则 ( proportionate
procedures)、高层承诺原则(top-level commitment)、风险
评估原则(risk assessment)、尽职调查原则(due diligence)、
传达原则(communication,including training)、监控和复
查原则(monitoring and review)。由于不同类型的商业组织
情况各异,所以上述六大原则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法案》规定,只有“相关商业机构”才能构成法案第
- 74 -
7 条规定的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的犯罪主体?!跋喙厣桃祷?/div>
构”是指根据英国任何地方的法律成立的合伙组织或者公司,或
者无论于何处成立但在英国开展全部或部分业务的合伙组织或
者公司。如果与该商业机构有关联的人,在为该商业机构从事商
业活动时,以取得或者保留业务或者好处为目的去贿赂他人,则
触犯该罪名。在本罪名的条款中,“贿赂”仅指提供、许诺或者
给予贿赂,即行贿罪(第 1 条)以及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罪(第 6
条)。
惩处措施:违反法案项下任何罪名的个人将会被处以罚金或
者最高达 10 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是法人而非个人构成犯罪,将
会被处以罚金(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定最低罚金为 5000 英镑)。
一经公诉定罪,罚金没有上限。商业机构未能预防贿赂罪只能通
过公诉才能审理。
执行机构: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诉讼执行机构包括皇家检察
署、重大欺诈案件调查办公室(Serious Fraud Office,SFO) 以
及财政与海关检查署。在北爱尔兰,诉讼执行机构为北爱公共建
设署与北爱重大欺诈办公室。其他执法机构还包括金融监管局。
五、中资企业反商业贿赂风险防范措施
?。ㄒ唬┲贫ǚ瞎使呃姆锤瞎嬷贫?/div>
境外企业制定的反腐合规制度必然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反
腐立法要求的全球通用版本,除个别反腐要求极高的国家可能存
在合规附加条款以外,该制度可成为本企业反腐合规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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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执行手册。因此,企业在制定合规制度时需要对腐败的内涵进
行扩大理解,以同时符合不同国家反腐法律法规的要求。其次,
企业在进行商事活动之前,可将对方先视为反腐合规中需要特殊
注意的对象,直到有充分证据排除假设,规避反腐合规在特殊国
家出现盲区的情形。
?。ǘ┙⒑瞎胬砟?,大力开展合规建设
将“诚实守诺”作为公司经营理念之首,大力推行公平竞争、
清正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和诚信经营、依法合规经营的企业行为
准则,通过各种形式的持续合规培训,提高员工的合规管理意识。
主动适应国际标准,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将防范商业贿赂作为企
业合规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同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组织模式
和业务特点,建立反商业贿赂合规制度和管理流程,明确禁止商
业贿赂行为,重点关注第三方管理、现金使用、礼品招待、捐赠、
采购、聘用高风险人员等容易产生贿赂问题的高风险业务,开展
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查环节纳入工作流程,将合规制度纳入工
作流程,予以落实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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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要求,“企业的合规
管理机构一般由合规委员会、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组成。
尚不具备条件设立专门合规管理机构的企业,可由相关部门(如
法律事务部门、风险防控部门等)履行合规管理职责,同时明确
合规负责人?!苯岷弦陨弦蠛褪导是榭觯笠底诺暮瞎婀芾?/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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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或履行相应职责的部门需要在报销环节就相关的报销资料
进行事先审核,这是反腐合规内控程序的重要环节。如果相关的
证明报销资料等文件不能体现费用的本质属性,以及证明费用支
出的合理性,那么本次费用应当判定为具有风险,需要提交合规
委员会等讨论决定如何处理该风险,并作出相关的预案以提前应
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检查。
(四)重视商业伙伴等第三方的合规,并纳入合规体系
为防范第三方涉贿行为给企业招致合规风险,企业需要对联
营体伙伴、分包商、供应商和其他各种类型的第三方服务商等商
业合作伙伴采取必要的合规管理措施。在与第三方合作时,需要
提前做好尽职调查,了解合作方的素质、能力和信誉,严格审查
交易结构、内容和对价,选择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第三方进行
合作;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反腐败条款和诚信契约,将违反反腐败
义务界定为企业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权利,明确审计权,公开制裁
历史,及时披露履约期间的制裁情况;制定合作合同付款审查程
序,确保遵守付款金额、进度和应完成的工作量,并在合作过程
中密切关注业务合作伙伴;密切关注业务伙伴在合作过程中的履
约情况,一旦发生贿赂风险事件或可能的相关案件,立即采取行
动;建立业务合作伙伴绩效评估系统,将合规绩效作为关键指标。
- 77 -
海外用工风险与防范
劳动用工是企业一个合规经营至关重要的方面,企业海外用
工必须遵守国际条约、东道国劳动用工、出入境管理以及我国跨
境用工劳务派遣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本章节将结合海外投
资面临的主要用工风险进行分析并探索提出应对措施。
一、海外用工主要风险
?。ㄒ唬├投删≈暗鞑榉缦?/div>
企业海外用工合规的前提是全面了解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
法律法规。然而受语言差异、文化差异、国家法律体系差异、官
方文本更新慢、获取渠道窄等因素影响,企业对东道国劳动用工
相关法律法规的尽职调查难度大幅增加,给企业劳务用工带来极
大风险。
从文化差异看,以马来西亚为例,马来西亚的法律规定与我
国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其存在浓厚的宗教色彩,若中资企业在马
来西亚经营时仍然沿用国内的用工管理思维及模式,极易触碰法
律红线。
从法系差异看,目前全球主要有两类劳动法律体系。一是以
判例法为主的英美法系,主要执行国家为英国、美国、澳大利亚
等发达国家。判例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判例较多,非专业人士调查
难度非常大,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此外,英美法系国家的劳动法
律对于保持雇主与雇员的权利平衡倾向性较强,且执法严格,一
- 78 -
旦出现违反法律的行为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二是以成文法为
主的大陆法系,主要执行国家为法国、德国、日本等。成文法条
文规范清晰明确,即使是非法律从业者也容易查询、遵守。但与
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对于?;す椭饔牍驮钡娜ɡ氏殖鱿拭?/div>
的倾斜性,对雇主的保护力度远远低于雇员。
从官方文本更新速度和获取渠道看,以越南为例,越南劳动
法律频繁修订,政策变动较大,增加了投资者及时把握法律规则
的难度,对投资企业而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使企业面临诸多
潜在风险。
?。ǘ┯霉つJ窖≡穹缦?/div>
中资企业境外投资用工主要为外派员工和属地化用工两种
模式。在外派员工模式中,境内总部公司与外派员工具有劳动关
系,双方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适用中国法律法规。对外投资合作
企业应当遵守国内外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落实外派人员的
劳动关系,按规定组织外派人员培训和行前教育,明确告知外派
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遇到问题时的投诉渠道。对外投资合作企业
或其境外企业应当及时向我有关驻外经商机构书面报备在外人
员情况。
在外派员工模式中,工作签证的获取是大多数中资企业外派
员工进入东道国的首个难题。大部分国家对于外派到当地工作的
外籍员工要求其必须具有工作签证,但各国对于外籍员工入境及
取得工作签证普遍设置了较严苛的条件。由于工作签证申请条件
- 79 -
严格、办理手续复杂、过程耗时较长,部分出海企业选择为外派
员工办理其他类型签证(如旅游签),此类行为一旦被当地机关
查处,不仅外派员工可能被遣返,相关企业也可能面临罚金甚至
刑事责任。
在属地化用工模式中,许多国家通过设立一系列强制性标准
来要求企业使用当地劳动力,增加当地劳动力的竞争性。例如,
经合组织 2/3 的国家为?;け竟投Χ家蠊椭髟谡衅竿饧?/div>
员工前进行劳动力市场测试,以向主管部门证明企业曾多方尝试
招聘而本国人无合适人选,因此最终选择雇佣外籍员工。
?。ㄈ┕な毙匠旯芾硐喙胤缦?/div>
各国法律在工资支付和工时休假方面对于雇主的基本义务
一般比较明确,部分东道国法律对于员工工资标准、加班、休假
有非常明确细致的规定,并且在实际操作中不折不扣地执行,中
资企业如按照传统的管理模式,很容易产生劳工纠纷。例如,在
最低工资政策方面,泰国《劳动保护法》规定了不同地区的最低
工资水平,根据最新标准,泰国不同地区的最低工资从每天 151
泰铢到 206 泰铢不等,并不时进行调整;澳大利亚小时薪资于每
年 7 月调整,所有员工工资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由公平
工作署对企业即时进行监督、调查;在印尼,若雇主支付工资未
满足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面临监禁或罚金。
在薪酬支付方面,部分东道国对于薪酬支付的及时和足额要
求很高,一旦违反,或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泰国法律
- 80 -
规定,如果企业经员工催告后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员工工
资,需以 15%的年息连本带利地赔偿员工。情节严重的,雇主还
将被处以不超过 6 个月的监禁,罚款不超过 10 万泰铢,或两者
并罚。
在工时管理方面,许多东道国法律对员工工作工时及休息时
间进行了严格的上限规定。如越南、马来西亚、沙特阿拉伯均规
定,员工每天最多工作 8 小时或每周最多工作 48 小时;德国的标
准工时为 8 小时/天,40 小时/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被
视为加班,员工每天最多加班 2 小时,每周最多加班 12 小时。
(四)解雇管理风险
在海外用工中,与海外雇员解除劳动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
题,由于不同国家的劳动法规不同,对员工终止劳动关系的条件
和程序也有所不同,如果企业不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在终止过
程中可能会面临法律诉讼和赔偿等风险。
例如,印尼将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仅有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约定试用期可能会被认定与劳动者签订
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印尼劳工法倾向于与劳工之间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保障员工利益更加有利。在劳动合同的
解除上,印尼并没有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即若员工严重违
反了公司制度或出现重大错误时,也并不能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若员工不同意任何对于劳动合同解除合理理由的判断,则需要由
- 81 -
公司所在地劳动局进行调解、仲裁并做出裁决。
马来西亚对雇主解雇雇员规定极为严格,这也导致雇主在解
雇员工时往往存在法律风险。首先雇主若要解雇员工必须有正当
理由,否则将会被认定为不正当解雇(unfair dismissal),且
雇主还负有在庭上举证的责任,证明其有正当的解雇理由,若无
法证明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败诉的企业还将承担支付赔偿金的法
律责任。除此之外,出于?;ぞ鸵怠⒎乐蛊笠邓嬉獠眉踉惫さ哪?/div>
的,马来西亚对企业设置了严格的裁员条件。企业裁员不仅需要
满足业务重组或因企业亏损而削减开支等条件,还要在裁员时做
好一系列措施,如提前告知工会、为被解雇员工提供职业安置援
助等。不仅如此,企业裁员必须按照规定给予被裁员工补偿。
?。ㄎ澹┕せ峁芾硐喙胤缦?/div>
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工会常成为中资企业海外项目推进建设
的问题之一,国外工会普遍具有独立性、组织性、法定型、多元
性等特征,与我国差异较大,中资企业由于忽视工会作用而产生
劳资冲突时有发生。例如,马来西亚工会受历史以及国家经济政
策影响,呈现规模小、较分散、以国家与雇主主导的特征,与中
国工会差异较大。因此,可能存在工会通过集体谈判、罢工等手
段抗议,要求雇主提升工作待遇,导致雇主措手不及,甚至影响
企业正常运营。印尼《劳工法令》于第一章第 1 节第 23 条中规
定:罢工是工人/劳务们的集体行为,由工会计划并开展,目的是
为了停止或减慢工作。工会若号召全国工人大罢工,会给企业带
- 82 -
来极大困扰。
此外,与中国工会具有唯一性不同,国外工会只要符合法律
规定并通过相关部门的登记即可成立,因此,一个企业内可能会
存在多个工会。例如在印度经营的企业内部往往会发生不止一个
工会同时在组织活动的情况。雇主需要辨识企业中哪些工会组织
最大、最有力量,便于调整与工会合作的应对策略。
(六)反歧视与性骚扰风险
反歧视与性骚扰也是中资企业在海外用工时需要重点关注
的方面,中资企业如缺乏对雇主责任的了解,或将面临民事甚至
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国际劳工组织(ELO)以及各个国家及地
区都有涉及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公约,歧视涉及范围广、
种类多,包括种族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身高歧视、国别
歧视、语言歧视等,覆盖企业员工管理的各个环节。比如,美国
法律明确规定禁止雇主因性别、种族、肤色、国籍、性取向、年
龄、残疾、基因和宗教等因素而歧视雇员。
性骚扰是外国劳动法关注的重点,国际劳工组织(ELO)在
《关于消除劳动世界中的暴力和骚扰的公约》中将发生在与工作
有关的通讯、出行、旅行、培训及活动或社交活动期间以及上下
班通勤时发生的性骚扰均视为职场性骚扰。英国法律明确规定了
性骚扰案件中的雇主代理责任,虽然也规定了雇主的免责事由,
但是雇主需要承担较大的证明责任;此外,只要雇员还处于工作
环境中,雇主需要?;す驮泵馐艿谌降男陨拧H绻匀蝗斯?/div>
- 83 -
主或者机构代理人是骚扰人,雇主还可能构成“性骚扰罪”被处
以监禁和罚金等处罚。
二、中资企业海外用工风险防范措施
?。ㄒ唬┙徊郊忧客馀芍肮す芾砉ぷ?/div>
随着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对外投资企业外派人员数量迅
速增加,部分对外投资企业在外派人员管理上存在的劳动合同不
规范、人员管理不合格、签证办理不合规、安全责任不到位等问
题,成为企业健康发展的隐患。因此,在外派员工时,企业要严
格遵守《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
的通知》(商合发〔2010〕第 419 号)、《商务部关于加强对外
投资合作在外人员分类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
条例》相关要求,以及国内有关劳动用工的法律规定,履行组织
外派人员培训和行前教育、及时向商务部有关驻外经商机构书面
报备在外人员情况等义务;企业要切实明确与外派人员之间的劳
动关系,严格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得通过滥用劳务派遣等方式
转嫁劳动关系。派出人员时,应按驻在国政府有关规定取得用工
指标,人员数量应符合当地用工比例规定,并为外派员工办理并
取得符合派驻地法律规定的合法居留和工作许可。禁止持旅游、
商务、留学签证在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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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资企业在实施项目前应进行详细的尽职调查,注重劳动关
系的合规管理,深入了解东道国在参与地区贸易协定时对劳工标
- 84 -
准的承诺、东道国劳工相关法律与政策等方面的制度约束;尊重
当地文化和传统形成的管理惯例和公共秩序。在劳务合作过程
中,严格遵守东道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中容易产生纠
纷的事项作出特别规定,明确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效减少纠纷和矛盾。
(三)做好劳动用工尽职调查,严把外籍员工入口关
中资企业在招聘外籍员工前,应开展尽职调查,了解雇员的
真实身份,筛查其包括但不限于制裁名单、政治人物、恐怖主义
名单、犯罪记录等各类负面信息,评估应聘人员的风险状况,从
而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确保用工的安全性。
(四)实施经营本土化策略
中资企业一方面是要经营本土化,将生产经营全方位融入东
道国经济中,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是人力资源本土化,
遵守东道国劳动用工的法律要求,促进当地就业,吸引当地优秀
人才,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认同感,发挥当地员工在项目
中的管理和协调作用。尽量提高海外项目当地员工的雇用比例,
加强对当地雇用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工作技能和业务水
平,尽可能减少外派员工数量,最大限度降低海外安全风险。同
时,加强与东道国政府、政治党派、社会团体、当地民众之间的
沟通,建立与政府、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的渠道和机制,塑造自
身“软实力”,增进当地社会对企业的理解和认同。
?。ㄎ澹┯氲钡毓せ峤⒘己霉叵?,充分发挥工会的功能
- 85 -
中资企业在开展对外投资前就应高度重视工会问题,充分了
解东道国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充分评估工会力量强势地区或将
带来的风险??苟酝馔蹲屎?,在日常经营中,要加强与工会以
及工会成员的联系,发挥工会沟通桥梁的作用,了解工会和员工
的真实需求,提高工会和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度。在发生劳务纠纷
或罢工事件时,积极与工会沟通,安抚工会和员工的情绪,妥善
化解危机,最大限度减少双方的损失。
?。┗械I缁嵩鹑?/div>
中国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时,要加大环境?;さ耐度肓Χ?,
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经营。推行属地化经营的同时,充分利用当
地政府或第三方资源建立当地员工雇用审查制度,避免将一些不
稳定因素引入项目,酿成中外员工间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同时
要与当地雇用员工依法签订有关劳动合同,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避免日后产生劳资纠纷。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适应当地
风俗习惯,积极承担所在国的公民责任。企业既要关注项目投资
收益,还要支持公益事业,适度回馈当地社会,以多种形式与当
地社会进行良性互动,传播和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将
企业文化融入当地文化,提升企业良好声誉和形象,实现投资项
目的可持续发展。
- 86 -
海外绿色环保风险与防范
随着我国海外投资的规模和速度快速增长,投资带来的环境
问题也逐步增加,国际舆论对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环保问题
也日益关注。加强环境合规,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降低海外
投资环保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已经成为中资企业海外投资实现
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本章节通过分析美国、英国等主要国家
的环境保护制度,探索提出企业提高环境合规能力的方法。
一、环境?;ぶ饕史晌募?/div>
在国际投资协定中,WTO 体系下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协议》(TRIMS)较早地涉及了环保问题,它确定了在不构成不
合理差别待遇或变相的限制贸易的基础上采取?;と死?、动植物
和自然资源措施的合法性。
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着手起草并组织谈判的《多边投资协
定》重申了污染预防和付费原则。其次,它参考了北美自由贸易
协定中“不可降低任何一个环境标准”的约定,规定缔约国政府
不能为了吸引外资降低环境标准。再次,文件还附有《跨国公司
指南》,该指南规定了海外投资企业的环保问题,并设专章列举
了跨国公司具体的环境义务,包括通过设立环境管理系统进行环
境评估,同时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虽然《多边投资协
定》由于种种复杂因素于 1998 年搁浅,但是它极大影响了后来
的双边投资协定,使得部分国家开始在投资协定中纳入环境条
- 87 -
款。
《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将环境?;つ扇肓送蹲使?/div>
则当中,是第一部将环保规则上升到法律层面的国际投资协定。
NAFTA 在序言部分,明文规定要加强环境方面的立法和执行。此
外,还规定为了?;せ肪晨梢允实毕拗仆蹲?,确定了“不得为了
吸引投资而降低环境标准”的最重要的环境?;す嬖?。为深入贯
彻投资条约的实践,各缔约方还共同签订了《北美环境合作协议》
作为 NAFTA 的附属协议,明确环保问题的争端解决机制。
《跨太平洋伙伴全面进展协议》(CPTPP)设立专门的、内
容广泛的环境章节,与投资、服务贸易、电子商务、政府采购、
知识产权等章节并列,具有同等级别和法律效力,尤其是强有力
的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了环境章节的法律约束力。此外,CPTPP 还
把企业环境社会责任纳入其中,鼓励境内投资企业主动将环境社
会责任纳入运营决策当中。
二、美国环境保护制度
?。ㄒ唬┗繁9芾聿棵?/div>
美国环境保护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EPA)
是美国环境保护的主管部门。EPA 成立于 1970 年 7 月,总部设
在华盛顿,其任务是为人类提供更清洁和健康的自然环境,制订
战略计划、年度报告和政策方针。EPA 署长由总统任命。各州也
设有专门的环境?;せ?。联邦制下,各州的环?;共⒉唤邮?/div>
联邦环保机构即 EPA 的直接领导,而是依照本州法律履行职责;
- 88 -
只在联邦法或州法有明文规定时,才与联邦环?;购献鳌?/div>
此外,土地管理局、美国渔业和野生动物局、国家公园管理
局、农业部及其所属林业局、劳工部职业安全与健康局和矿业安
全与健康局、商务部及其所属国家海洋与大气局等其他机构也通
过行使职权间接?;せ肪?。
?。ǘ┲饕繁7煞ü?/div>
美国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国家环境政策法》《原子能法》
《化学品安全信息、选址安全与燃料管理救济法》《清洁大气法》
《清洁水法》《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紧急规划与社区
知情权法》《濒危物种法》《能源政策法》《有毒物质控制法》
等。以上环保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森林?;?、动植物?;?、大气环
保、水保护、及污染事故处理和赔偿、环保事件应急处理等方面
的内容。例如,《濒危物种法》是关于濒危和危险动植物及其栖
息地?;さ姆ü妫拦谡坑嬉导耙吧锞指涸鹬贫ㄒ吧?/div>
植物的最新名单。截至 2019 年 5 月 3 日,该名单共有 1865 个濒
危品种、477 个危险品种。《清洁大气法》规定了气体排放的标
准,授权环保署制定全国空气质量环境标准,主要规定了六种有
害物质的环保防治标准,包括一氧化碳、臭氧层、铅、氮氧化物、
硫化物、颗粒物等,限定危险空气污染物的排放,?;す诮】?/div>
和公共福利。该法要求各州也制定相应的?;し桨负凸娑??!肚?/div>
洁水法》规定了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水体质量标准的基本框架。
在此法的基本框架下,环保署执行了行业废水标准等计划,制定
- 89 -
了地表水污染物的质量标准?!栋踩盟ā肥谌ɑ繁J鸫恿?/div>
邦层面规定饮用水的标准,并监督各州和地方政府制定相应标
准。此外,在天然气开采方面,环保署负责监督液压开采的环境
?;ぁD谡康牡乇聿煽蠡指从胫捶ò旃腋涸鸺喽降乇聿煽笾?/div>
的排污和水资源?;の侍狻6云笠翟谖シ椿繁7墒钡拇Ψ?,分
为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因个案而异。
?。ㄈ┗肪秤跋炱拦?/div>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第一章第二节规定,美国联邦政府
机关在制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立法议案和采取对环境有重
大影响的行动时,应由负责官员提供一份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
告书。
三、英国环境?;ぶ贫?/div>
(一)环保管理部门
英国环保政策主管部门是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此
外,英格兰环境署、苏格兰环保署和北爱尔兰环境署是重要的地
方环保管理机构。
?。ǘ┲饕繁7煞ü?/div>
环保部门根据不同的环境问题和监管对象制定和执行相应
的管理政策,其中主要包括《2019 环境法》《气候变化法案》
《水工业国家环境计划行动》《英国海洋战略》《生物多样性公
约》《资源与废物战略》等。例如,2019 年 10 月 15 日,英国
政 府 颁 布 了 脱 欧 后 的 《2019 环 境 法 》 ( The Environment
- 90 -
(Legislative Functions from Directives) (EU Exit)
Regulations 2019),根据该法,英国设立独立的环境?;ぐ旃?/div>
室,负责审查环境立法和政府的环境改善计划,调查有关环境法
的投诉,并负责环境执法。2019 年 6 月,英国新修订的《气候
变化法案》正式生效,确立英国到 2050 年实现温室气体“净零
排放”的目标,英国由此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中率先以法律形式
确立这一目标的国家?!端ひ倒一肪臣苹卸饭娑擞⒐?/div>
2025 年前的水管理计划,力争通过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水环境恶
化,保持迄今已达到的高环保水平。通过实施《英国海洋战略》
《生物多样性公约》和《象牙法》等法规,?;け粑6参?。实
施《地表水管理行动计划》等,减少洪水带来的风险。通过《资
源和废弃物战略》《国家废弃物战略》、OSPAR 海洋垃圾区域行
动计划等实现垃圾治理工作。
(三)环境影响评估法规
英国于 2019 年颁布了脱欧后的《环境影响评估法规》(The
Environment, Food and Rural Affairs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mendment) (EU Exit) Regulations 2019)。在
英国进行投资或承包工程是否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不取决于
是否是外资,而是取决于具体项目是否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重大影
响。通常情况下,由地方规划部门确定相关项目是否需要进行环
境影响评估。但是,主管部门国务大臣有权根据请求做出指示。
这种指示可以由国务大臣个人决定,也可以根据项目开发商的请
- 91 -
求作出。如果地方规划机构认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或者地
方规划机构在 3 周内(或与提出要求的人书面同意的延长期限
内)未做出是否需要环评的意见,相关人员可以写信或发邮件给
国务大臣,要求做出指示(联系邮箱 pcu@communities.gov.uk)。
可就环境影响评估问题咨询以下机构:当地规划部门、乡村管理
机构、英国自然署、英国环境署。
英国环境评估一般分为 5 个步骤:
1.筛选(Screening),即决定所进行的项目是否需要申请
环评;
2.定域(Scoping),即判定需要进行评估及填写在环境报
告(Environmental Statement)中的事项,这一阶段可向当地
规划主管部门寻求意见;
3.准备环境报告,即当决定所进行项目需要进行环境评估
后,申请者需提供评估所需的详细信息,分析该项目可能带来的
环境影响;
4.进行申请并公开征求意见,所填写的环境报告必须公开,
征询法律规定的咨询机构和公众的意见;
5.做出决定,即当地规划主管部门和/或国务大臣根据所掌
握的信息决定是否允许项目实施,具体结果及判定依据均需向公
众公开。
从申请者提交环境报告到地方规划部门作出决定一般需要
16 周,但当地规划部门和申请者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延长此
- 92 -
期限。
四、中资企业提高环保合规能力的措施
?。ㄒ唬┭细褡袷囟拦繁7煞ü?,高度重视当地民众绿
色发展和生态环保诉求
企业实施对外投资合作建设项目,应遵守东道国(地区)生
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按要求申请所需的生态环境保护许
可。东道国(地区)没有相关标准或标准要求偏低的,在生态环
境?;ば砜傻幕∩?,鼓励采用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中国更严格
标准。按有关规定报告生态环境?;ず瞎嫘畔?。
企业应加强与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联系与沟通,交流项目生
态环境?;は喙匦畔?,主动征询其意见和建议。主动加强与可能
受影响社区、相关社会团体和公众的沟通,通过座谈会、听证会
等方式,就项目环境影响听取意见和建议。
企业应关注全球和东道国(地区)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参与低碳和碳汇项目,支持发展
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为东道国(地区)应对气候变化作出
积极贡献。企业应关注东道国(地区)制定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战
略和行动计划,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功能定位,减少对
当地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推动实现生物多样性?;ず涂沙中?/div>
利用。
?。ǘ┙⒔∪诓炕肪彻芾硖逯苹?,提高企业环境管理
能力
- 93 -
企业应将生态环境?;つ扇胱陨矸⒄拐铰?,参照国际通行做
法,建立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培训、研讨和能力建设,设专门人员负责生态
环境?;すぷ鳎欢咸岣咂笠祷肪彻芾砟芰?。
企业应根据项目环境风险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危
害,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按规定
及时向国内投资主体、我驻外使领馆、当地管理部门等报告,国
内投资主体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的内容一般包括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体系与职责、预防预警
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鼓励企业组
织预案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优化更新。
?。ㄈ┳龊镁≈暗鞑楹推拦赖裙ぷ?,降低可能产生的不利影
响
企业在开展对外并购之前,可通过环境尽职调查等方式,评
估拟收购标的在历史经营活动中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环
保处罚、环境诉讼、环保设施运行状况以及相关生态环境风险,
重点评估危险废物处置、土壤、地下水、温室气体排放和大气环
境影响情况等。鼓励企业根据业务需要选择业务能力强、信用良
好、熟悉国内外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机构,
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提供市场化、国际化的生态环境咨询服务。
企业应根据东道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
价工作,采取合理措施降低和消除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东道国
- 94 -
?。ǖ厍┤狈肪秤跋炱兰垡蟮?,可参照国际通行规则标准或
中国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企业在项目建设前,通过收集相关资料、对拟选址区域开展
生物多样性调查、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等方式,掌握项目所在地
及其周围区域的生态环境本底状况,并将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
存档备查。本底值超过当地标准、国际通则或国内质量标准时,
建议充分论证选址环境合理性,必要时考虑重新选址。
?。ㄋ模┘忧抗こ探ㄉ枋┕す芾?,持续推进生态?;ず托薷?/div>
项目建设施工期间,企业应坚持生态优先、绿色施工。根据
建设项目行业、规模、工艺、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生态影响
和周边生态环境状况,建设和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废气、废水或
其他污染物的排放以及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应标准规
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做好运行期生态环境监测
和管理工作,通过规范化管理防止和减轻施工对环境的不利影
响。做好生态修复工作,结合项目所在地周边资源禀赋、自然生
态条件,因地制宜制定生态修复方案。
(五)加强相关的认证技术落实,利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去
争取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鼓励企业申请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以
及相关产品的节能节水低碳环保等绿色认证。企业可以通过技术
提升、使用清洁工艺生产产品、主动研究国外绿色贸易标准、积
极增加研发投入等方式,提升企业绿色生产水平,降低绿色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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壁垒对企业出口贸易和海外市场的影响。同时,企业可以争取获
得 ISO14000 认证,这不仅可以使产品冲破绿色贸易壁垒,还可
以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从而极大地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
力。当发生争端时,企业也可以通过运用 WTO 争端解决程序,积
极斗争反抗绿色壁垒。
- 96 -
税务风险与防范
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对海外市场调研时常常把东道国税收
政策放在最后,但在后续经营中,税收问题往往会成为“老大难”,
甚至影响到企业在海外投资的成败。本章通过分析企业海外投资
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探索提出企业防范税务风险的措施。
一、中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主要税务风险
(一)重复征税风险
重复征税风险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所面临的显著风险之一,
企业所得税、财产税等税种较易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导致中资
企业需要缴纳更多的税款,税收负担加重。各国在国际税收管辖
权上的冲突是产生重复征税的重要原因。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发
展,各国在积极维护和扩大税收管辖权的同时,相互间的管辖权
冲突也日渐扩大。虽然截至 2023 年 10 月底,我国已与 114 个国
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协议、安排),以更
好帮助企业防范重复征税风险,但随着中资企业国际业务规模的
不断扩展,重复征税的风险依然显著。
?。ǘ┧笆照呤视梅缦?/div>
东道国税收优惠往往也是吸引中资企业前往投资的重要因
素之一,但是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是中资企业目前面临的一大难
题。一方面,许多企业由于事前没有详细了解享受优惠的相关程
序和要求,投资后期才咨询当地税务机关,直接导致企业无法完
- 97 -
全享受优惠政策。另一方面,随着全球经济政治日益复杂,各国
税收政策也在频繁改革,也给企业带来较大的适用风险。
此外,由于许多企业不熟悉国际税收协定,或不了解相关内
容的含义,导致我国与各国之间签订的税收协定也未被很好地利
用。2017 年,国家税务总局调查显示,中资企业的投资目的地
有九成与中国签署过税收协定,但仅有十分之一的企业享受过税
收协定中制定的税收优惠待遇。因此,中资企业要认真学习和研
究双边税收的具体专业术语约定,体会相关的条款的细微差别和
特殊优惠约定,还要关注其具体表现的不同形式,特别是要把握
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前提条件(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
时效。
?。ㄈ┧爸撇钜旆缦?/div>
中资企业海外投资涉及的国家很多,企业不熟悉东道国的税
制,是造成税制差异风险的重要原因。同时企业在海外投资的过
程中可能会遇到东道国税制改革,如果企业如果对东道国税制变
化反应不及时,就有可能造成额外的损失。
一般来说,企业所得税是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时需要重点考
虑的税种。从企业所得税税率看,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数国家的公
司所得税的名义标准税率不超过 20%,只有菲律宾、印度、巴基
斯坦、孟加拉国、斯里兰卡、不丹、以色列、巴林 8 个国家的公
司所得税名义标准税率高于我国(25%)。按照我国“分国不分项” 的限额抵免制度的规定,中资企业从低税率国家取得的所得需要
- 98 -
在我国补税,没有享受到东道国的低税率。从预提所得税税率来
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的
预提所得税率通常在 10%~20%之间,绝大多数与我国签订了双
边税收协定的国家,协定优惠税率通常在 5%~10%之间,但是协
定一般对持股比例有要求,如果中资企业对境外企业的持股比例
达不到协定的要求,就无法享受到股息的协定优惠税率。
?。ㄋ模┳枚鄯缦?/div>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
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
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
收逃避方法,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
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
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
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
税负的目的。
2022 年,法国、美国、澳大利亚和英国发生了 4 起影响重
大的转让定价案件,在税务管理日趋规范的国际环境下,跨国企
业在转让定价实践中的异常状况可能会导致税务机关的关注甚
至是审查。
二、中资企业税务风险防范措施
(一)做好东道国税务尽职调查工作
企业在投资经营前要充分搜集和了解东道国的基本税收法
- 99 -
律及东道国与我国政府缔结的双边税收协定,尤其要了解东道国
对纳税人税收遵从、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要求,避免因为不了解相
关法律而引发不利的税收后果。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网“税收
服务‘一带一路’”专栏公开发布 114 个国家(地区)税收协定
?。ㄐ?、安排)、105 份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走出去 ”
税收指引、海外税收案例库等,帮助赴海外投资的企业了解当地
的税收制度,更好地防范对外投资税务风险。
针对企业可能出现的税收风险,在遵循国际税收规则和相关
国家税收法规的前提下,建立一套包括税收风险识别和评估、风
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的税收风险防范机制,提高税收风险防范
效益。同时,企业应对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分
析税收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税收风险的严重性和对企业总体税
负的影响,为制定防范税收风险措施打下基础。在制定防范税收
风险的方案时,要在不影响企业国际经营战略的前提下,合法地
谋求税收利益最大化。
?。ǘ┢盖胨拔褡ㄒ祷箍顾拔癯锘ぷ?/div>
企业初次进入一个国家或地区开展投资项目前往往需要对
东道国财税体系进行调研评估,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公开渠道取
得的东道国税收规定数量非常有限,加之外文制度晦涩难懂,甚
至有些税收规定已经作废但企业无法甄别,从而导致很难提前做
好税务规划。为规避上述问题,企业通常需要聘请境外税务专业
顾问,一方面为公司经营拓展提供全面的、详细的、准确的税法
- 100 -
规定和税务管理注意事项的解读,另一方面是在项目前期出具一
份从合同签订、机构设置、税务登记、项目建设、竣工结算直至
注销登记的税务管理建议书。因此,在境外开展工程项目时应充
分利用专业咨询机构服务成果,科学谋划,进而制定行之有效的
涉税管理策略。
(三)严格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
企业在境外经营活动中要遵守东道国税收法律,在税法允许
的框架内进行合理税收筹划,注重经营的实质性,避免激进和恶
意的税收筹划。此外,企业应当关注东道国税收政策变化,特别
是在国际经济下滑的大背景下,企业更需要对东道国法规政策保
持足够的敏锐,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做好分析应对工作。
(四)善用法律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走出去”企业要特别重视税收协定。一方面,可以利用税
收协定避免双重征税,由于企业业务范围涉及多个国家的税收管
辖,为了避免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造成重复征税,“走出去”企
业应掌握我国与目标投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的内容,尽可能争取
享受到协定中的优惠条款。另一方面,当发生涉税争议时,要依
据东道国税收法律及双边税收协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正当
途径解决纠纷。同时,要及时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反映遇到的跨
国税收问题,必要时可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国家税务
总局与缔约对方主管当局通过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解决跨国
涉税争议。
- 101 -
?。ㄎ澹┎捎迷ぴ级劢档秃涂刂谱枚鄯缦?/div>
预约定价是目前提高税收确定性、防范税收风险的一种比较
先进的做法,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双边预约定价、多边预约定价
三种类型。双边和多边预约定价,经过两国或多国税务主管当局
相互磋商程序并取得共识,可以有效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企
业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谈签时,首先,要在全面了解我国
和东道国转让定价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跨境交易行为的定价政
策进行审核和风险评估,对不符合经营常规,存在避税嫌疑,以
减少应纳税所得为主要目的的经营安排应进行修正或停止执行;
其次,企业在“走出去”前应根据所掌握的市场和经营信息,对
企业集团关联交易方案进行合理筹划,在尽可能满足独立交易原
则的基础上,确定关联交易的价格,并争取全球转让定价方案的
一致性。
?。┕刈⒐谄渌瞎嫘运笆辗缦?/div>
“走出去”企业应严格履行我国企业所得税关联业务往来报
告、境外所得申报、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等义务,防范在境
外累积利润长期不作分配的受控外国企业风险、违规享受海南自
贸港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免征企业所得税风险、境外中资控股企业
?。丛诰惩庾⒉岬导使芾砘乖谥泄衬诘钠笠担┪粗鞫昵?/div>
居民身份认定的风险等,避免被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或反避税
调查。
?。ㄆ撸┘忧可嫱馑拔袢瞬排嘌?/div>
- 102 -
境外投资项目税务管理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税务
管理人员要对东道国的税法规定有充分掌握,同时具备风险防范
意识和税务筹划分析能力。企业需要加大境外税务人才培养力
度,提高境外税务专项培训频次,进一步提升境外税务管理质量。
同时,建立健全考评与培养机制,完善各项制度,鼓励境外涉税
业务提升专业能力,选拔优秀境外税务人员参与集团专家人才组
建。打造一支年龄结构优化、专业职能深化、综合能力强化的税
务团队,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储备一支专业化、国际化、复合型的
税务管理人才队伍。
- 103 -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与防范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知识产权是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也是国际争端的焦点?!彼孀鸥鞴灾恫ū;さ闹厥映潭热?/div>
益加深,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作为竞争工具进行博弈的情况也
更加普遍,因此,中资企业开展海外投资面临知识产权风险的压
力也更大。本章节通过梳理国际组织、欧盟、RCEP、美国和英国
的知识产权?;は喙卣?,探讨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做好知识产权
侵权风险防范的意义和防控措施。
一、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条例
(一)国际组织知识产权条例演变概况
知识产权的国际化勾勒出知识产权国际?;さ睦繁尘?。知
识产权国际化可划分为四阶段。第一阶段是双边条约时期,各国
通过制定互惠?;す嬖蚨运恫ń型缺;?。第二阶段
是国际公约阶段,主要是从《巴黎公约》出台到世界知识产权组
织(WIPO)成立前?!栋屠韫肌泛汀恫峁肌反丛煨缘氖?/div>
现了通过缔结多边条约实现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协调统一,此
后,知识产权多边条约和地区性条约不断涌现,一些主要的国际
多边条约的签署成员国越来越多,从条约中抽象出的普遍性知识
产权规则逐渐演变为国际知识产权原则。第三阶段是 WIPO 成立
后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的缔结阶段。
WIPO 作为知识产权国际?;さ闹饕骰?,主导了在 TRIPS
- 104 -
协议缔结前的知识产权多边条约发展进程。第四阶段是 1994 年
TRIPS 协议缔结至今,被称为后 TRIPS 协议时代。国际公约脱胎
于广泛参与的公约和贸易实践,再成为各国国内立法参照的原
则。
?。ǘ㏕RIPS 协议的主要特征
《TRIPS 协定》是首个将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そ裘芰?/div>
起来的多边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它的广泛实施,不仅在世界范围
内实现了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而且为后来的自由
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规则的构建提供了借鉴与参考?!禩RIPS 协
定》的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た吞迳婕胺段Ы瞎?。TRIPS 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细化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对各种表现形式的知识
产权加强?;?,从各类商品的专利权, 到商品的标志均有涉及。
将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关于有形商品贸易
的原则和规定延伸到对知识产权的?;ち煊?。
二是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TRIPS 协议确立后在国际公约
原有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延长了知识产权的?;?/div>
期限,对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的权利与义务做了新的说明。
三是实施惩罚手段加强,强调法律制裁。强化了知识产权执
法程序和保护措施,并进一步强化了协议的执行措施和争端解决
机制,把履行协议?;げㄓ朊骋字撇媒裘芙岷显谝黄稹M?,
设置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监督协
- 105 -
议的实施。
当前世界国际知识产权?;ぬ逑?,是以《TRIPS 协定》框架
为基础不断发展完善而来的,逐渐形成了以《TRIPS 协定》为框
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为延伸的多元化国际知识产
权?;ぬ逑怠?/div>
二、欧盟知识产权条例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以法国和德
国为首的欧洲国家继续推动建立欧盟,包括政治和经济联盟。为
了尽可能消除贸易壁垒,在欧洲内部建立统一的专利标准和专利
?;ぶ贫?,1973 年,14 个欧洲国家签署了《欧洲专利公约》,
并于 1977 年成立了欧洲专利局,建立了统一的欧洲专利?;ぬ?/div>
系。如今,《欧洲专利公约》已有 38 个成员国。2012 年底,
欧盟签署了关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EUTC)的新协议,并通过了
关于欧洲统一专利(EUP)的两项法规。欧洲统一专利将进一步
简化专利申请程序,并为审理全欧洲的专利异议和侵权诉讼提供
一个统一的审理体系。
目前来看,欧盟的知识产权体系由两部分组成,即欧盟层面
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其中,成员国法律是基于相关的欧
盟法律(包括《欧洲专利公约》EPC)及其在相关国际协议中的
承诺为基础。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员,
是《商标法条约》《海牙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国际条约和协定签署方。欧盟
- 106 -
知识产权立法工作不断以确保内部市场运行为目的进行相关修
订。
三、RCEP 知识产权条例
RCEP 的知识产权章位于第十一章,共十四节八十三条,是
中国签署过的自由贸易协定(FTA)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最为
庞杂、覆盖面最广的区域协定。RCEP 知识产权体系庞杂,内容
细致,整体包含 83 个条款以及过渡期安排、技术援助两个附件。
除规定有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相关权利以外,
增设国际知识产权协定从未规定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
艺条款;以《巴黎公约》对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为依据,严
防市场恶意抢注商标行为;细化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分工,保护
主体的合法权益,对执法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考虑到各缔约方
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在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的理念基础上提供
透明度、过渡期和技术援助的规定。既以 TRIPS 协定作为知识产
权制度的范本,又在此基础上进行全面升级,在保留传统知识产
权关键问题的同时,充分尊重各方的发展,为各缔约方保护和促
进知识产权提供了一个平衡、全面的方案,同时体现知识产权保
护未来发展的新方向。
RCEP 考虑到了缔约方之间不同的发展水平,对欠发达国家
提供特殊和差别待遇,对最不发达国家缔约方采取额外的灵活
性,知识产权章节中表明特别给予各缔约方特定的过渡期。RCEP
体现了以共同繁荣为导向的集体主义原则,支持发展中国家在尊
- 107 -
重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保障当地经济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
上,尽快具备 RCEP 条款所要求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RCEP 还要
求各缔约方建立集体管理组织,力求推动组织间的合作,以便向
公众更广泛地提供知识产权成果,而不是仅限于保护权利人。缔
约方不得将标记可被视觉感知作为一项注册条件,也不得仅因该
标记由声音组成而拒绝商标注册。针对恶意抢注商标行为,设置
对“恶意”的统一认定标准,并依据相关标准驳回商标申请或注
册。
相比其他高标准自贸协定知识产权领域的相关规则,RCEP
?;し段Ч惴海捶ㄒ笱细?。在?;し段?,RCEP 纳入了保
护气味商标、驰名商标、境内外跨品类保护、版权相关权适用国
民待遇、地理标志认可程序不需要政府介入、建立药品专利链接
制度等内容。执法要求上,RCEP 将更多的侵犯相关权利的行为
列入刑罚,如规定著作权犯罪无须主观要件,故意进出口假冒商
标商品、影院偷拍偷录将入刑。RCEP 的知识产权执法部分主要
包括:一般规定、民事执法程序、边境措施、刑事执法及数字环
境下执法。在司法程序上强调比例性,在民事救济中引入公平合
理的理念,在合理协调各方利益的同时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RCEP 提倡各缔约方使用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即在解决争议时
通过行政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仲裁的优势则在于其
专业性、保密性,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由于 RCEP 在程序保障
方面做出细致规定,因此对主管机关也相应提出更高要求,规定
- 108 -
中具体表述为:在非善意情形下,主管机关错误执法应承担责任。
RCEP 新增的执法规定合理平衡了权利人与侵权者的利益,均衡
了各方利益的价值取向。
此外,RCEP 在知识产权领域还制定了更加详细的领域规则,
要求履行知识产权相关公约,强调平衡公众和社会利益,为区域
内创新合作和持续发展提供了平衡、包容的方案。
四、美国知识产权条例
?。ㄒ唬┟拦恫ㄌ趵荼涓趴?/div>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较早的国家之一,已建立起
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
《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了全面履行 WTO《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 1994 年 12 月
8 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其中也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
修改。
2011 年 9 月 16 日,美国颁布了《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创
造法》(Leahy-Smith America Invents Act)。该法将美国专
利制度从“先发明制”变成了“先申请制”,修改了异议程序,
大幅减少了申请费用,改革了自 1952 年以来美国的专利申请制
度,成为政府近年来推动科技创新的重要举措。
联邦《专利法》对专利权的获得和?;び忻魑墓娑ā!蹲ɡ?/div>
法》赋予专利所有者禁止他方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该专利产
品的权利。专利所有者可在联邦地区法院对专利侵权方提起诉讼
- 109 -
以求获得法律救助。
著作权受联邦《版权法》?;?,该法明文规定“独家版权的
法定或实益拥有者有权对任何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卑嫒ㄋ姓?/div>
可以在联邦地区法院对侵权方提起民事诉讼。
联邦《商标法》?;ど瘫晁姓叩淖ㄓ腥?,禁止他人使用该
商标混淆消费大众对该产品或服务的认知。根据联邦商标法《兰
哈姆法》的规定,商标所有者可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或在
州法院按州普通法行使其权利。原告也可以按不正当竞争法提起
诉讼,其涉及的范围要比《商标法》宽广得多。不正当竞争涉及
任何一项使公众对某产品或服务的销售及相关活动引起的混淆、
误导或欺骗的商业行为,如滥用商业秘密,而商业秘密本身也涉
及到另一个单行法的范畴。
《商业秘密法》?;び屑壑档纳桃敌畔ⅲ顾说劣?。盗
用指的是侵权人通过滥用机密关系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
秘密。在下列条件下商业秘密所有者可将侵权者告上州法院或联
邦法院:1)拥有具有商业价值的秘密;2)侵权人获得非法的秘
密;3)商业秘密所有者已采取合理措施?;っ孛堋I桃得孛艿?/div>
区别性特点是权利人必须证明侵权人已经了解或应该已经了解
商业秘密信息。这点有别于《专利法》的侵权人在不知情的情况
下侵犯专利权。
美国的诉讼体系,包括知识产权诉讼中具有鲜明特色的一环
是证据开示。证据开示是当事人或代理律师通过向对方要求出示
- 110 -
文件或证据,或者通过宣誓作证、书面质询等方法强制对方当事
人出示证据的一种审前程序。其出示的证据不单单是对己方有利
的证据,对己不利的证据也应出示,目的在于进一步收集证据,
披露事实。通过证据开示制度,在审前各方的证据已经浮出水面,
案件的事实也大致清楚,专业律师基本上能够判断案件的结果。
因此,在审前撤诉或达成和解的几率比较高,这也是美国包括知
识产权诉讼在内的民事诉讼真正进入实体审理由法院作出判决
的案件数量比例并不太高的重要原因。。
?。ǘ┟拦恫ㄌ趵饕卣?/div>
一是知识产权法律完备。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其法律体系属
于英美法系,立法传统上以判例法为主,在现代立法过程中,成
文法的规定逐渐增多,逐步演变成以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
美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涉及联邦和各州立法机构,联邦立法机构制
定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贸易法,各州也制定本州的商标法
和版权法。在判例方面,包括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的判例。对于
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的案件,美国法院坚持普通法体系的传统,适
用遵循先例的原则。
二是知识产权?;ね揪锻晟?。在知识产权?;し矫妫嗣?/div>
事和刑事司法?;ね?,美国特别 301 条款和 337 调查还针对美国
技术和产品进行高标准的知识产权?;ぃ胨痉ǔ绦蛳喔ㄏ喑?,
形成完整的保护体系。
三是惩罚力度较大。美国打击恶意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较
- 111 -
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原则。例如,美国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包
括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适用于故意侵权行
为,在补偿性损害赔偿的基础上最多增加三倍,由法官根据侵权
情节决定。
五、英国知识产权条例
?。ㄒ唬┲恫ū;し煞ü?/div>
英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也是《伯尔尼?;の难Ш鸵?/div>
术作品公约》《巴黎?;すひ挡ü肌贰妒澜绨嫒ü肌贰堵?/div>
音制品日内瓦公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ば?/div>
国之一。
英国签署了大多数主要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相关组织
和个人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 马德里议定书和其他
国际规则来申请知识产权。
英国涉及知识产权?;さ姆煞浅8丛忧蚁嗷ブ氐饕?/div>
括《影像录制法》(Video Recordings Act 2010)、《商标法》
?。═rade Marks Act 1994)、《专利法》(Patents Act 2004)
和《版权、设计和专利法》(Copyright,Designs and Patents Act
1988)等。
《2017 年知识产权(不合理威胁)法》(Intellectual
Property(Unjustified Threats)Act 2017)修订并汇总了上
述法律中与不合理威胁有关的专利、注册商标、注册外观设计权、
外观设计权或共同体外观设计的侵权诉讼内容。
- 112 -
值得注意的是,在英国有些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注册商标
和注册设计都必须在注册之后才产生权利,而有关版权、防仿冒、
保密信息和未注册设计的权利则会自动产生。根据英国法律,大
多数情况下,雇员开发的知识产权归雇主所有。在有些情况下,
公司不会自动获得知识产权(例如雇佣外部顾问时),所以应该
用合同来保护公司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ǘ┲恫ㄇ秩ǖ南喙卮Ψ9娑?/div>
根据英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判处 6
个月以下徒刑和/或 5000 英镑以下???;对于情节较重的起诉案
件,则可判处 10 年以下徒刑和/或不限数额的???。英国知识产
权侵权行为会受到民事或刑事制裁。英国境内知识产权执法有多
种选择,主要包括:
1.民事诉讼
民事案件可根据索赔数额的不同向不同法院提出申请。专门
的知识产权企业法院(IPEC)受理大部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知识
产权案件,并且为低价值赔偿请求提供小额索赔途径。高等法院
审理金额较大或者更复杂的案件。法院可授予禁令和损害赔偿,
并命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的费用。
2.贸易标准和刑事执法
贸易标准隶属于地方政府,用于执行英国的若干条例,包括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采取的行动。贸易标准是刑事司法系统的
一部分,并有权直接通过刑事法院起诉案件。其他负责知识产权
- 113 -
犯罪执法的英国机构包括警察机关和国家罪案署(针对有组织的
犯罪集团)。大多数的刑事制裁针对的是获得了商业利益的侵犯
商标及版权的行为。刑事罪行可能会有长达 10 年有期徒刑,以
及损害赔偿和勒令没收。
3.边境执法
英国边境检察署有权扣押涉嫌侵犯欧盟当局授权的并已进
行商标海关备案的货物。英国边境检察署不能扣押由其他欧盟成
员国进入英国的货物,只能扣押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入英国的货
物。
4.使用调解员
如果无法就知识产权争议达成协议,可以使用调解员,调解
可用于大多数知识产权纠纷,包括商标、版权、设计和专利等。
调解比采取法律行动更便宜快捷,结果通常对各方都有利。知识
产权局(IPO)可以提供调解服务。
六、中资企业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措施
?。ㄒ唬┙⒔∪恫ü芾硖逑?/div>
中资企业在拓展海外市场的过程中,应当及时建立健全知识
产权管理体系,根据自身特点设置知识产权部门,确立组织部门
之间的职责和协调关系。其次,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国际惯例
和共同准则,立足企业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制度指
导企业具体知识产权管理活动,将知识产权管理落到实处。
?。ǘ┛雇蹲是爸恫ň≈暗鞑?/div>
- 114 -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开展海外并购至关重要的交易谈判前
置工作,因此,企业在开展并购项目前应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
梳理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现状、分析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法律风
险。由于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是一项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的工作,
需要法律、知识产权、技术,甚至行业专家、审计等专业人员参
加,建议企业预留充分时间,并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开展调查,并
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做好风险防控预案。
(三)做好标的企业知识产权处置工作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完成后,企业应根据调查摸排整理出的知
识产权进行妥善处置。对于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风险的知识产
权,可以考虑直接从并购资产包中剥离,降低交易价格,避免未
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对于与并购后经营目标不相符或未
来利用价值或可能性不高的知识产权,既可以直接从并购资产包
中剥离,降低交易价格及企业未来的费用与成本,也可以在打包
价格合理的情况下纳入并购资产包,并在并购后对外转让、许可,
实现资产增值。对于符合并购后经营目标、有利用价值的知识产
权,应当将其纳入并购资产包,并对其合理估值作价。对于纳入
并购资产包的知识产权,企业可以将其融入自身原有的知识产权
池,一并实施、运用和管理,也可以独立出来,甚至设立独立企
业加以运营。
?。ㄋ模┳龊弥恫ㄇ罢靶圆季?/div>
由于知识产权审批获权需要一定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项目
- 115 -
建设计划、企业海外发展规划前瞻性地在拟开展业务的国家(地
区)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的国家(地区)
以及自身与竞争对手产品和市场所在国家(地区),避免商标、
专利等知识产权被抢注,或者注册到期后未及时申请续期;此外,
在互联网时代,企业还应高度重视域名等新型权利的国际注册。
?。ㄎ澹┐蛟熳ㄒ抵恫ㄈ瞬哦游?/div>
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尤其是精通
投资所在国语言和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独立进行知识产权业
务办理的律师人才,为企业海外投资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进行科学
的评估与分析,并提出有效的应对策略。
- 116 -
数据与隐私?;し缦辗婪?/div>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数字经济成为未
来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引擎,各国纷纷将数字经济视为重大战略机
遇,国际合作与竞争面临新形势。数据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要素,
各国对大数据安全重要性认识的日益加深,美国、日本、欧盟等
国家和组织都制定了大数据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推动
数据利用和安全?;?。因此,中资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过程中,
要做好数字经济走出去风险防范工作。
一、数据合规的主要国际规则
目前,在数据?;ち煊颍蚍段诘墓屎献鞒晒攘?,
仍然没有专门的国际数据条约或国际数字服务贸易条约对数字
经济发展所涉及的数据治理与贸易合作进行规范。尽管 WTO《服
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称“GATS”)中相关规则涉及数据流动,
但该体系下的条文规定少,无法提供一个有效的数据跨境流动和
贸易规则。特别是在近年来 WTO 谈判功能弱化,规则更新进度缓
慢的情况下,世界主要网络和数据大国和组织制定和推行切合自
身利益的标准和治理规则。
(一)欧盟数据与隐私?;は喙胤煞ü?/div>
欧洲是世界上隐私?;ぷ钗细竦牡厍涫荼;さ某晌?/div>
法历史可追溯至 1950 年颁布的《欧洲人权公约》中关于保障成
员国公民私人和家庭生活、住宅和通信受到尊重的权利规定。
- 117 -
2015 年 5 月 6 日,欧盟提出了“数字单一市场”(Digital single
market)的详细规划,以保障欧洲民众和企业能够畅通无阻地、
公平地获得在线商品和服务。同时,将 28 个成员国市场转化为
单一的欧盟市场,以打破监管壁垒。作为欧盟建立数据单一市场
和推进数据安全议程的重要内容,欧盟《通用数据?;ぬ趵?/div>
?。℅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应运而生。
GDPR 规定了欧盟数据跨境传输的方式和应满足的条件,包
括基于“充分认定”(adequacy decision)的对于数据跨境传
输限制的豁免、基于具备对数据主体权利的适当保障和有效法律
救济的传输、跨国企业内部的“约束性企业规则”(binding
corporate rules,以下称“BCRs 规则”),以及基于公共利益
等特定因素而允许的跨境传输。同时,由于通过在管辖标准上采
取了“经营场所标准”(establishment criterion)加“目标
指向标准”(targeting criterion)的模式,要求无论数据处
理行为是否发生于欧盟境内,设立在欧盟境内的控制者或处理者
均适用 GDPR,其地域适用范围得到了扩张,在欧盟以外的国家
产生了域外实施的效果。
2020 年,欧委会重磅推出《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
《数字市场法》定义了充当“守门人”的大型平台企业,禁止其
扰乱市场公平竞争行为。《数字服务法》统一欧盟在线服务规则,
要求平台对非法和有害内容采取行动?!笆至椒ā本秤枧肺?/div>
会调查和执法权?!妒质谐》ā芬延?2022 年 7 月获得欧洲议
- 118 -
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生效,《数字服务法》
已分别于 2022 年 7 月和 10 月获得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批准。
?。ǘ┟拦萦胍奖;は喙胤煞ü?/div>
美国主管数字经济发展的部门为商务部和贸易代表办公室
?。║STR)。美国商务部 2015 年成立数字经济咨询委员会(DEBA),
以“为数字时代的经济增长和机遇提出建议”; 2016 年启动“数
字专员”项目,该项目由商务部下辖的国际贸易局牵头,并与国
务院有关部门、商务部其他厅局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共同实施,
旨在向美国企业提供支持和援助,为美国企业能顺利参与全球数
字经济提供保障,以打开全球数字经济市场。2016 年,USTR 建
立了数字贸易工作组,以快速识别数字贸易壁垒和制定相应政策
规则。USTR 在多边和双边谈判中都致力于在数字贸易方面建立
强有力的约束性规则。
2018 年 3 月美国发布《澄清境外数据的合法使用法案
(CLOUD)》,从法律层面对跨境调取海外公民的信息和通信数
据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定。CLOUD 法案超越了国家领土的界限,
延伸了美国执法机关刑事跨境调取数据的管辖权,充分利用美国
在数字领域拥有众多跨国互联网企业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帮助美
国执法机关掌握数据资源。
《2020 年 5G 及后代法》要求总统制定确保 5G 和下一代无
线通信安全的国家策略,确保美国境内 5G 无线通信系统和基础
设施的安全性;协助盟国、战略伙伴和其他国家最大程度地提高
- 119 -
5G 系统和基础设施的安全性;?;っ拦镜木赫Γ拦?/div>
费者的隐私权以及标准制定机构的完整性。 此外,还有规范网
络运营商的《宽带部署准确性和技术可用性法》、支持沿海地区
数字化管理的《数字海岸法》等。
?。ㄈ㏑CEP 数据与隐私?;は喙啬谌?/div>
电子商务位于 RCEP 的第十二章,主要包含定义、原则和目
标、范围、合作、无纸化贸易、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线上消费
者?;?、线上个人信息保护、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国内监管框
架、海关关税、透明度、网络安全、计算设施的位置、通过电子
方式跨境传输信息、电子商务对话、争端解决 17 个条款。
RCEP 电子商务章是首次在亚太区域内达成的范围全面、水
平较高的多边电子商务规则,通过对电子信息的认证、?;ぁ⒋?/div>
储与传输等进行规范,有利于增强成员间电子商务政策协调与规
制合作,为区域内数据自由流动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便利电
子商务企业在区域内开展业务。这也是我国首次在自贸协定中纳
入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规定。这一章涵盖了丰富的促进电子商
务使用和合作等相关内容,主要包括了促进无纸化贸易、推广电
子认证和电子签名、?;さ缱由涛裼没Ц鋈诵畔?、保护在线消费
者权益、加强针对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的监管合作等规则。此外,
各方还在协定中就跨境信息传输、信息存储等问题达成重要共
识。
在全球最大的自贸区背景下,如何对电子商务中的线上个人
- 120 -
信息进行保护,将尤为重要。对此,RCEP 首先提出了每一缔约
方应当采取或维持保证一个法律框架,保证电子商务用户个人信
息受到保护。要求缔约方在制定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时,应
当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国际标准、原则、指南和准则相衔接。
RCEP 进一步明确,缔约方可以通过采取或维持全面的隐私权和
个人信息?;さ姆珊头ü?、或涉及个人信息?;さ木咛宀棵欧?/div>
律和法规、或确保执行企业法人承担的与?;じ鋈诵畔⑾喙氐暮?/div>
同义务的法律和法规等措施来遵守本款项下的义务。与线上消费
者?;は嗤琑CEP 同样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发布其向电子商务
用户提供个人信息?;さ南喙匦畔?,具体包括:1.消费者如何寻
求救济;2.企业如何遵守任何法律要求。另外,RCEP 特别提到
缔约方应当鼓励企业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公布其与个人信息?;?/div>
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根据 RCEP 第十二章的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
缔约方认识到每一缔约方对于通过电子方式传输信息可能有各
自的监管要求。一缔约方不得阻止涵盖的人为进行商业行为而通
过电子方式跨境传输信息。RCEP 在第十五条的第三款上提出,
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得阻止一缔约方采取或维持任何与第二款不
符但该缔约方认为是实现其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所必要的措施,
只要该措施不以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变相的贸易限制的
方式适用,以及该缔约方认为对?;て浠景踩嫠匦璧娜?/div>
何措施。
- 121 -
RCEP 设置了通过起诉方式解决的前置程序,根据 RCEP 电子
商务章第十七条,各缔约方就电子商务产生争端的,如无法通过
磋商解决,不得诉诸第十九章的争端解决(即通过诉讼解决),
应将该事项将该事项提交至 RCEP 联合委员会。
?。ㄋ模┎糠止沂荼;し煞ü?/div>
新加坡《个人资料?;ぬ趵罚≒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简称“PDPA”)(2019)不仅规定了商家等从业者不得任
意收集、使用并公开个人身份信息,还引入了专门问责机制,凡
是触犯该规定,没有做好个人数据?;さ幕梗忧榭龃σ愿?/div>
额??睢?/div>
韩国 2020 年 1 月通过了“数据三法”(《个人信息?;しā?、
《信用信息法》、《信息通信网法》)的修订案,该法案旨在扩
大个人和企业可以收集、利用的个人信息范围,有效缓解了有关
数据利用的限制,为数据产业发展奠定了基础。
巴西的《一般数据?;しā罚↙ei Geral de Prote o de Dados
Pessoais,LGPD)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生效。
日本个人信息?;しㄔ?2020 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于于
2022 年 4 月 1 日正式施行。新法增加了用户约束数据处理者对
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的场景,赋予了用户更多的权利,同时加重
了数据处理者的义务。此外,新法通过第七十五条规定,扩大了
对域外主体可采取措施的范围,规定了个人信息?;の被峥上?/div>
该等域外主体要求提供报告,命令,实地检查等强制权利。
- 122 -
泰国的《个人数据?;しā罚═hailand’s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Act, PDPA)于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根据 PDPA
的规定,负责控制或处理个人数据的个人或实体必须得到数据所
有者的同意,才可收集、使用或披露其个人数据,并且他们还必
须告知数据所有者使用个人数据的原因和具体目的。违反 PDPA
的个人或实体可能将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2022 年 9 月 20 日,印度尼西亚出台《个人数据?;しā?。
根据该法律,居民有权在数据泄露的情况下获得赔偿,并被赋予
隐私权,如访问、删除和限制其个人数据的权利。法律要求任命
一名数据保护官员,规定了向海外转移个人数据的程序,以及禁
止收集个人数据的要求,并对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或滥用数
据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新法律还授权印度尼西亚总统建立一个
监督机构。
非洲国家也逐渐完善数据?;ち⒎?,肯尼亚、卢旺达、南非、
尼日利亚、加纳等国家已出台了较的数据?;し?,其中一些规
定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的共同条例,比如肯
尼亚于 2019 年 11 月颁布并生效的《2019 年数据?;しā?DPA) ,
沿用了 GDPR 中的很多关键性条款,包括对于数据主体、数据控
制者和处理者等的角色定义,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控制者和处
理者的义务,数据跨境转移,对儿童的?;?,以及相关惩罚措施,
被视为“非洲版”《通用数据?;ぬ趵罚℅DPR)。
二、中资企业数据与隐私?;し缦辗婪洞胧?/div>
- 123 -
(一)构建合理、完善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合规管理体系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
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中国禁
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等法律法规为参考和依据,结合企业
自身实际情况,搭建适合企业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合规管理体系,
制定数据安全领域的合规管理制度及运行机制,建立管理机构,
配备管理人员,加强数据隐私保护培训,培育关注数据安全和隐
私?;さ暮瞎嫖幕M?,还需要建立快速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
并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做到有备无患。
(二)实时跟踪东道国数据保护监管的动态变化,加强研判
和防控
投资前,企业应聘请专业团队对东道国和标的企业开展尽职
调查,掌握东道国涉及国家安全、敏感信息、用户隐私合规审查
相关要求,了解收购标的企业或会存在的数据安全风险,并做好
风险预案。投资后,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组建海外数据合规团队
或派驻专职代表,实时跟踪东道国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的立法、
司法动态以及行业监管事件,与东道国监管机构保持良性沟通,
深入了解其监管思路。
?。ㄈ┭细褡袷胤煞ü婀娑ǖ母飨钍莺瞎嬉逦?/div>
中资企业应切实做到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数据安全
管理的规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包括个人信
息收集,个人信息存储,个人信息使用,委托处理、共享、转让、
- 124 -
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等。
(四)获取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提高国际认可度
建 议 中 资 企 业 争 取 通 过 信 息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标 准 认 证
?。↖SO27001)。此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于 2005 年发布的,是
信息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标准,已在国际上获得普遍认可。通过
ISO27001 认证有利于加强企业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建设,也有利
于证明企业针对信息安全管理已经建立了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同时还有利于增加企业合规管理的国际认可度。
?。ㄎ澹┖侠砩杓仆蹲始芄?,降低政治风险
面对日益增加的政治性审查和监管,企业开展跨国数据业务
时可以采用“国籍规划”策略,通过第三国投资,以与东道国签
订双边投资协定的第三国国籍身份,开展东道国数据业务,规避
政治风险。
?。┥朴帽O盏裙ぞ呓档头缦?/div>
企业可通过购入数据泄露保险、网络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覆
盖因和解、维护公共关系、承担法律责任、支付法律费用等而发
生的成本,分散投资与经营风险,从而将相关法律风险可能造成
的损害降到最低。
- 125 -
涉美欧贸易管制风险防范
贸易管制又称进出口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从国家的宏观
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为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
义务出发,为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实现有效的管理而颁布实行
的各种制度以及所设立相应机构及其活动的总称。企业的投资活
动会受到目标投资国贸易管制的限制,涉及美欧的贸易管制风险
是我国企业目前面临的最大的贸易管制风险。
一、美欧贸易管制制度
?。ㄒ唬┟拦骋追ü婧驼?/div>
美国贸易的法规体系由三大部分组成:基本法、部门法和国
际协定?;痉ň褪敲拦断芊ā废喙啬谌?,部门法主要有《1988
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美国参加或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主要
国际条约或协定包括《协调制度公约》《海关国际条约》等。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对进口产品和数量进行管理和调节,但也
对农产品等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采用关税配额。此外,出于环保、
国家安全、国际收支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1972 年海洋哺乳
动物?;しā罚ǘ锉;ぃ?、《1962 年贸易拓展法》第 232 条
款(国家安全)、《1974 年贸易法》第 122 条(国际收支平衡)
等诸多国内立法,授权商务部、农业部等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
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
美国以《1979 年出口管理法》和《出口管制条例》《武器
- 126 -
出口管制法案》等为核心,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管制。美国商务
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军民两用物项、技术和服务的出口管制,有关
军事用途的产品、服务和相关技术数据的出口则由美国国务院管
辖,而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负责确定经济制裁计划中
涉及的禁运国家和禁运交易。
2015 年 3 月,时任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成立出口执法协调
中心(Export Enforcement Coordination Center,简称 E2C2)
和信息处理部门(Information Triage Unit),以提高美国出
口管制管理水平。E2C2 由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和商务部官
员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加强美国执法和情报官员之间的协
调,就涉嫌违反美国出口管制法有关情况交换信息。信息处理部
门设在商务部,负责搜集并公开有关出口物项许可决策过程。这
一多部门审查机构将协调不同部门之间进行的独立审查,确保各
部门享有全套的数据库,并以国家安全为目标,对出口许可申请
做出决策。
2018 年 8 月 13 日,新的《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经时任总统
特朗普签署成为法律,对关乎美国国家安全的基础性和新兴科技
的出口建立起更严格的、现代化的、永久性的管制制度。
?。ǘ┡访嗣骋追ü婧驼?/div>
欧盟共同贸易政策是规范欧盟成员国统一执行的、针对第三
国的贸易政策、共同海关税则和法律体系。最初其内容仅涉及关
税税率改变、关税和贸易协定缔结。进出口政策在 1999 年 5 月
- 127 -
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之前只包括货物贸易,《阿姆斯特丹
条约》将其覆盖范围扩展到大部分服务贸易,2003 年 2 月生效
的《尼斯条约》又将其扩及所有服务贸易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
权。2009 年 12 月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则重点在外国直接投资
?。‵DI)领域进一步扩大了欧盟在贸易政策领域的权限。
欧盟进口管理法规为 1994 年制定的《关于对进口实施共同
规则的(EC)3285/94 号法规》以及《关于对某些第三国实施共
同进口规则的(EC)519/94 号法规》。后者适用于欧盟定义的
“国有贸易国家” 。
鉴于纺织品和农产品在多边贸易框架中的特殊安排,欧盟分
别制定了纺织品和农产品的进口管理法规。适用于纺织品的进口
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于对某些纺织品进口实施共同规则的(EC)
3030/93 号法规》和《关于对某些第三国纺织品实施共同进口规
则的(EC)517/94 号法规》,后者随着 2005 年 1 月 1 日世界纺
织品贸易实现一体化而终止。农产品进口贸易立法主要包括《关
于实施乌拉圭回合农业协议所需采取措施的(EC)974/95 号法
规》《关于农产品共同关税术语调整程序的(EEC)234/79 号法
规》《关于某些农产品加工产品的贸易安排的(EC)3448/93 号
法规》等。
欧盟进口许可制度主要包括监控、配额、保障措施三类。此
外,欧盟还将各种技术标准、卫生和植物卫生标准作为进口管理
手段。目前,欧盟采取进口监控措施的产品包括来自第三国的部
- 128 -
分钢铁产品、部分农产品、来自中国的纺织品和鞋类。
欧盟鼓励出口,允许一般产品自由出口,仅对少数产品实施
出口管理措施。出口管理法规主要包括《关于实施共同出口规则
的(EEC)2603/69 号法规》《关于文化产品出口的(EEC)3911/92
号法规》《关于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的(EEC)2455/92 号法规》
《关于出口信贷保险、信贷担保和融资信贷的咨询与信息程序的
?。‥EC)2455/92 号决定》《关于在官方支持的出口信贷领域适
用项目融资框架协议原则的(EC)77/2001 号决定》《关于设定
农产品出口退税术语的(EC)3846/87 号法规》以及《建立欧盟
控制两用物项的出口、 中介、技术援助、过境和转让的管制制
度的条例(EU)821/2021》等。
根据欧盟出口管理法规,当短缺物资、敏感技术、初级产品
出口将导致共同体产业损害时,成员国须马上通报欧委会及其他
成员国。欧委会和成员国代表组成咨询委员会启动磋商,采取出
口数量限制等措施减小损害。?;ご胧┛烧攵阅承┑谌蛘攵?/div>
某些欧盟成员国的出口。原则上讲,此类措施应由理事会以有效
多数做出,欧委会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直接采取措施。欧盟法规还
规定,出于公共道德、公共政策、人类和动植物健康?;ぁ?国
家文化遗产等需要,或为防止某些重要产品供应出现严重短缺,
欧委会和成员国政府有权对出口产品实行限制。
欧盟出口贸易限制政策属于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一
部分,如欧盟对中国的武器出口禁令。欧盟对两用产品和技术实
- 129 -
行出口管制,2021 年 5 月 10 日颁布第 821/2021 号法规,对原
有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进行修订,新规于当年 9 月 9 日正式生
效。新法规加强了对更广泛的新兴军民两用技术的控制,并加强
了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之间的协调,以支持在整个欧盟范围内有
效实施控制。通过引入生产商的尽职调查义务,新规定还让企业
在应对两用物品可能对国际安全构成的风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
二、中资企业防范涉美欧贸易管制风险的措施
(一)建立企业进出口管制专项合规机制
我国《出口管制法》明确规定,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适时
发布有关行业出口管制指南,引导出口经营者建立健全出口管制
内部合规制度,规范经营。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
度,且运行情况良好的,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出口有
关管制物项给予通用许可等便利措施。商务部 2021 年修改并发
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
意见》,并制定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指南》,为企业
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提供了全面、科学、系统的范本。指
南明确,企业应建立由决策层支持、出口管制合规部门牵头负责、
各业务单位具体落实合规工作相结合的,全方位、多层次合规管
理组织构架。出口经营者应确定组织架构各层级,明确出口管制
合规人员选拔标准、岗位职责、权限与联系方式,并将合规工作
表现纳入绩效考核。
- 130 -
?。ǘ┤婵狗缦掌拦?,做好风险防范预案
出口经营者定期对自身可能存在的出口管制风险进行全面
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有针对性地梳理分析可采取的风险
防范措施。评估的内容包含:经营物项情况、客户情况、技术与
研发情况、内部运作情况、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情况、第三方合作
伙伴情况。
经营物项情况:是否被列入出口管制清单,是否属于中国、
进口国或第三国(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等)相关进出口管制
法律法规管辖的范围,是否存在:(1)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风
险;(2)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
运载工具的风险;(3)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风险。
客户情况:是否涉及军事等敏感业务,是生产商、经销商还
是最终用户,是否被列入我国管控名单等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 或被列入联合国的制裁清单,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等级。
技术与研发情况:日常经营是否涉及属于管制物项的技术,
摸排日常经营中的技术交流、传输是否有构成技术出口的风险和
隐患,从事受控技术相关工作的员工是否可能存在未申请许可证
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受控技术的风险和隐患,及时跟踪本企业
的设计和研发计划,并就可能的出口管制合规风险提供早期建
议。
内部运作情况:梳理本企业涉及出口管制的供应链各重要部
门可能存在风险的环节,确认合规制度是否明确、清晰,是否设
- 131 -
有专门组织机构/人员负责出口管制合规相关工作,资源配备是
否充足,监管是否到位,各部门之间工作关系是否顺畅,IT 筛
查工具/系统的有效性。
出口管制相关信息情况:筛查企业业务中与出口管制相关的
信息。如需向境外提供出口管制相关信息,应当按照《出口管制
法》第三十二条要求进行。
第三方合作伙伴情况:评估第三方合作伙伴(包括货物承运
人、报关代理商、销售代理、研发合作伙伴、金融服务提供商、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等)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出口清关程
序是否完善等。对第三方合作伙伴,尤其是境外合作伙伴,可根据
企业需要定期对合作伙伴情况进行调查和更新,调查内容可包括
商业证照、相关业务许可、董事会成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事
项,以减少因第三方合作伙伴问题而被动违规的风险。
(三)确立审查程序,做好全流程风险审查工作
出口经营者应科学设计审查程序,并根据出口管制相关法律
法规、出口管制清单等,针对每一笔交易做好全流程风险审查工
作。签约前需对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运输路径等进行综
合评估,一方面,确定是否可就相关物项与该用户开展交易,另
一方面进一步做好尽职调查,并关注客户是否存在一些警示性异
常行为,避免因客户隐瞒真实用途、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不可控
风险。
签订合同时,合同中设置出口管制合规相关条款,约束交易
- 132 -
方遵守出口管制相关法律法规,以减少或排除出口管制相关风
险。
签订合同后,如交易涉及管制物项,或企业知道相关物项可
能存在《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规定风险(危害国家安全和利
益;被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
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向国
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提交相应材料,并申请出口许可证;依法需
要取得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的,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在履行合同环节,需要再次筛查该交易各参与方相关情况, 防止因禁止或限制交易名单变动引发的违规风险。发货前需确认
之前各审查环节是否完备、审查货运人情况、核对许可证以及装
运文件是否与交付货物一致等。在收付款以及提供售后服务、维
修、保养等过程中,一旦发现出口管制物项的最终用户、最终用
途、安装地点等可能发生变动,应按照《出口管制法》第十六条
要求,立即报告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
?。ㄋ模┗盟痉ㄊ侄挝て笠等ㄒ?/div>
中资企业一旦被列入美国出口管制清单,可根据美国出口管
制及贸易制裁的相关法律,向美国最终用户审查委员会
?。‥nd-User Revivew Xommittee,ERC)提出移除申请。实体清单
的移除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详细阐明申请移除的原因,ERC
的主席在收到申请后会将申请转发给其他成员,并指示成员审
查、进行表决。ERC 收到申请后必须在 30 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 133 -
如 ERC 成员一致同意,可延迟决定日期。除了移除申请外,企业
还可以向美国法院提出司法救济。
- 134 -
融资合规风险与防范
随着中资企业海外投资业务的不断增长,跨境融资也成为许
多企业获取资金的主要途经之一。然而,近年世界政治经济形势
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市场面临较多不确定因素,企业进行境外融
资面临的风险因素也随之增加,如何做好境外融资风险防控工
作,也成为企业海外投资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之一。
一、中资企业主要境外融资方式
跨境融资最常见的是股权和债权,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外
债、境外放款、境内银行境外贷款、跨境担保、境外银团贷款、
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境外发债等。
(一)外债
外债是境内企业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承担的具有契约型偿还
义务的本外币债务。按照币种划分,可分为人民币债务和外汇债
务;按照期限划分,包括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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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放款是依法注册一年以上的境内非金融企业向其具有
股权关联关系的境外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境内银行境外贷款
境外贷款是指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境内银行在经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本外币贷款,或通过向境外银
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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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下同)本外币贷款的行为。
(四)跨境担保
跨境担保是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承诺按其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
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一般分
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1.内保外贷: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
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可为银行或非银行金
融机构。
2.外保内贷是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
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非金融机构,
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担保标的为金融机构提供
的本外币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或有约束力的授信额度。
3.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上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
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包括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属
境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属境
内或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内,担保物权登记地
在境外的跨境担保;担保当事各方均在境外,担保物权登记地在
境内的跨境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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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由两家或两家
以上银行参加,基于约定的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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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间和比例,通过同一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或授信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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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融资是指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
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境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在办
理进口开证业务时,利用国外代理行提供的融资额度和融资条
件,延长信用证项下付款期限的融资方式。贸易融资中的借款人,
除了商品销售收入可作为还款来源外,没有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实质的资产,没有独立的还款能力。贸易融
资保理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手续方便、简单易行,基本
上解决了出口商信用销售和在途占用的短期资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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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国际上最普遍、最基本的非银行金融形式。它是
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用户)的请求,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
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承租人选定的
设备。同时,出租人与承租人订立一项租赁合同,将设备出租给
承租人,并向承租人收取一定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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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债一般是指境内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中国香港或其他
境外市场发行的以美元计价的债券。中资企业境外发债主要有直
接发行、间接发行和红筹架构三种形式。
直接发行是指境内的中资企业直接在境外离岸市场发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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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美元债。直接发行不要求境内的发债企业在境外注册公司,发
债融资的资金主要是用于国内项目或者企业的再融资需求。
间接发行是指境内的企业通过境外的子公司发行美元债,当
前主要分为担保发行和维好协议发行两种模式。在跨境担保的模
式下,境外发行主体是国内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这类发行主体
通常是为了境外发债融资和提升国内发行者在境外的认可度而
专门设立。维好协议发行是指境内企业与境外发行人之间签订维
好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境内企业承诺持有一定比例的境外发行
人的股份,并为其提供流动性等支持,保证其能够保持适当的资
产规模、所有者权益及流动资金,不会出现破产。但是维好协议
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跨境担保,缺乏一定的法律效力。
红筹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红筹企业发行中资美元债可以以境外控股公司为主体进行发行,
也可以成立境内母公司的境外子公司(SPV)来发行美元债,同时
由境内公司对境外 SPV 进行担保。
二、主要融资风险
(一)汇率风险。当融资产生的负债与投资的资产币种不一
致时,就会产生汇率风险敞口,即外汇资产或负债由于汇率变动
而可能出现增值或减值。
(二)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企业因受到利率波动而导致
的财务风险。利率波动可能导致融资成本上升或者投资回报下
降,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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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饣阏弑涠缦?。境内企业的境外债务融资纳入外
债管理,外债总规模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限额管理,外债上限计
算公式中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会因政策变动而发生调整,导致企
业外债融资计划可能发生相应调整。
?。ㄋ模┓煞缦?。境外借款协议通常以英文拟定,外文协议
的表述等比较晦涩难懂,与境内借款合同相比更加复杂,同时,
协议条款通常采用亚太地区通用版本,条款倾向性强,对于违约
措施、增信措施要求严格。同时协议也适用于境外法律,境内外
的司法差异也增加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股权稀释风险。在企业融资过程中,原有股东持有的
股份比例会稀释,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甚至使得原有股东失
去对企业的控制权。
三、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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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融资时,应当采取多元化融资渠道,合理规划企
业的资本结构与债务结构,避免因融资方式相对单一而导致的企
业资本结构不合理、资金流动性不足等问题,充分采取多元化的
融资方式,建立更灵活、高效的资金筹集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分散风险。
?。ǘ┝榛钤擞锰灼诠ぞ?,防范利率及汇兑波动风险
境外融资涉及跨境资金汇兑时,企业可考虑灵活运用适当的
套期工具,防范汇兑风险,如远期结售汇、货币掉期、交叉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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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等。对于套期工具的使用,一方面要测算被套期项目与套期
工具的未来现金流情况,有效评估风险总敞口,测算综合成本,
评价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避免不恰当地使用套期工具导致更大的
资金风险。另一方面要合理运用套期会计,熟悉套期会计使用规
则,满足套期有效性等条件,有效避免汇率波动对损益的影响,
在财务报表整体安排上作出统筹考虑。
(三)合理选择境外融资方式,控制风险敞口
中资企业赴境外融资要合理评估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
境外融资方式。尤其对于境外贷款、境外发债方式,要合理设计
融资方案,包括币种、金额、期限、套期保值工具等。如果企业
未来没有对应的境外同币种资金来源,即未来还款来源主要依靠
境内人民币资金,且未使用套期工具,将形成资产负债币种错配
敞口,要充分考虑到利率、汇率波动风险,可以优先选择较短期
限的外债,以合理控制风险敞口。
?。ㄋ模┨崆安渴?,规避股权稀释风险
融资前,企业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谨慎筛选合适的投资
者;对企业进行合理估值并高效谈判,维护股东权益;制定股权
回购计划;设立优先股权,确保在分配利润和利益时掌握更多话
语权。
(五)打造熟悉国际会计规则的财务队伍。
随着全球化经济的发展和中资企业海外业务不断增长,企业
只有自身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才能应变各种状况,有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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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财务风险。企业应打造一直具有良好国际财务管理知识、会计
知识和丰富会计工作经验的队伍,以做好资金筹集、成本和利润
管理、税务筹划等工作,应变各种状况,有效防范财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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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公司境内外资金统筹管理方面,要重视外管最新政策
变化,实时跟踪外管政策方向,对外汇形势进行研判,为境外融
资决策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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